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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丰转债”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3081         证券简称:大丰实业        公告编号:2023-013

  转债代码:113530         转债简称:大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3月2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3月27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3月27日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3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大丰转债

  3、债券代码:113530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总额:人民币 63,000万元

  6、发行数量:630万张

  7、票面金额:100元/张

  8、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9、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

  10、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5%、第六年3.0%。

  11、到期赎回条款:本期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12、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9年3月27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期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3、初始转股价格:16.88元/股

  14、最新转股价格:16.10元/股。(鉴于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大丰转债”转股价格于2019年6月14日调整为16.76 元/股;鉴于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大丰转债”转股价格于2020年6月12日调整为16.64 元/股;鉴于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大丰转债”转股价格于2021年6月10日调整为16.49 元/股;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首次授予登记,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大丰转债”转股价格于2021年12月1日调整为16.30元/股;鉴于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募集说明书》规定,“大丰转债”转股价格于2022年6月15日调整为16.10元/股。)

  15、转股起止日期:2019年10月8日至2025年3月26日

  16、信用评级:AA

  17、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8、担保事项:无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大丰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1.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3月2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3月27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3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3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大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

  联系人:大丰实业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2899078

  2、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施韬

  联系电话:1312763912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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