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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 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况公告如下: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0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20日(周一)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3月1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国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经核查,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具体内容及表决结果如下: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 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文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 发行数量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70,802,337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81,240,701股(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最终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募集资金总额上限和发行价格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以及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行权等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 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

  单位:万元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预案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预案切实可行。该预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四)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经营与财务现状、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六)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七)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八) 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3-012)。

  (九) 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投资建设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系依托于内蒙古地区丰富的资源优势,前瞻性布局第四代制冷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证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2号)批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6.9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2,023,1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3,702,500.00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8,320,600.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6日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077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467,437.0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6,532,562.9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0月17日到位,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504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以及监督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1年7月6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系在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武永和”)实施,2021年7月23日,公司、邵武永和及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鉴于募投项目系在邵武永和实施,公司、邵武永和及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上述《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四)前次募集资金在专户中的存放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专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附表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的情况。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21年7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6,819.5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已完成前述资金置换工作。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190号)。

  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25,686.5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已完成前述资金置换工作。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B11565号)。

  (四)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累计使用的11,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2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详见下表:

  

  2、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请详见附表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请详见附表4。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在建设中。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经全部投入完毕,募投项目处在建设与陆续投产期,尚未达产。

  2、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全部投入,募投项目处在建设与陆续投产期,尚未达产。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资产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五、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六、 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经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附表: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4、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及永久性流动资金金额。

  附表3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释: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投项目的相关披露,本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3.15万吨含氟聚合物产品、4万吨二氟甲烷、3万吨电子级氢氟酸、7万吨一氯甲烷、9万吨无水氯化钙、1.5万吨六氟丙烯、2万吨回收制冷剂、0.05万吨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的生产能力。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尚在建设中。

  附表4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2022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释1: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募投项目的相关披露,本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3.15万吨含氟聚合物产品、4万吨二氟甲烷、3万吨电子级氢氟酸、7万吨一氯甲烷、9万吨无水氯化钙、1.5万吨六氟丙烯、2万吨回收制冷剂、0.05万吨全氟正丙基乙烯基醚的生产能力。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尚在建设与陆续投产中。

  注释2: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募投项目的相关披露,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年产1万吨聚偏氟乙烯和0.3万吨六氟环氧丙烷的生产能力。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募投项目尚在建设中。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公司全资子公司自贡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永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注销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 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自贡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11MA7F9GP99W

  注册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兴元路西段1号沿滩工业园孵化器建设项目1#

  法定代表人:余锋

  成立日期:2022年1月5日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二)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自贡永和100%股权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自贡永和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公司未向其实际出资。

  二、 本次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自贡永和所在地区定位及项目开展的基础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未来项目实际落地的时间安排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同时根据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和战略布局调整,公司决定注销自贡永和。

  本次注销完成后,自贡永和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自贡永和目前尚未开展实质经营活动,且公司尚未向其实际出资,本次注销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和盈利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债券代码:111007           证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项目名称: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

  投资金额:预计投资总额为605,510.99万元

  风险提示:

  1、审批风险。本项目尚需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立项备案、征地工作、环评、安评、能评等前期审批等程序,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市场开发风险。公司具备前端“氢氟酸—HCFC-22—TFE—HFP”工艺路线和甲烷氯化物成熟丰富的产业化经验,公司新增的四代制冷剂产品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能够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布局,现有的客户群体以及行业地位也可以为相关产品的推广、销售提供较大的支持。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实现HFO-1234yf、HCFO-1233zd等四代制冷剂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四代制冷剂达到相应技术标准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的市场推广有可能无法适应新增产能的开拓,从而使未来产品销售面临一定风险。

  3、政策变化风险。本项目是公司在假设内外部经营环境等重要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基于自身条件和市场前景作出的判断,如出现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或安全环保监管要求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存在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或达产、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风险。

  4、资金筹措风险。本项目整体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周期较长,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若后续投资资金未按时到位,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进度推进的风险。

  一、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加快落实公司“基础原料资源化、板块基地功能化、绿色能源一体化、重点品种规模化、产品质量高端化”的发展战略,提前布局新型环保制冷剂及灭火剂板块,把握行业变革和技术升级带来的新机遇,打造行业领先、国内一流的氟化工上下游一体化产业基地,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永和”)拟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投资建设“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605,510.99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

  2、建设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九原工业园区,用地面积约1,500亩(具体面积以实际征地情况为准)。

  3、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本项目建设40万吨/年废盐综合利用装置、24万吨/年甲烷氯化物装置作为全厂基础原料,随后中游建设12万吨/年HCFC-22装置,6万吨/年TFE装置、4.8万吨/年HFP装置和5万吨/年HCC-240fa装置作为中间产品。下游建设2万吨/年HFO-1234yf装置、2.3万吨/年HFO-1234ze装置联产HCFO-1233zd装置、1万吨/年全氟己酮装置、18万吨/年一氯甲烷装置、25万吨/年氯化钙装置、5万吨/年合成氨装置、6万吨/年氯乙烯装置。

  4、项目投资总额:投资总额为605,510.9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540,184.93万元,建设期利息42,974.58万元,铺底流动资金22,351.48万元。

  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6、项目建设周期:48个月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1、九原区人民政府将负责安排专人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将本项目纳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项目名录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在项目建设所需立项、消防、环评、安评、能评、水土保持、职业卫生、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项目文件以及项目能耗指标、供电配套、用水指标、排污指标等手续方面予以协调和支持;为本项目落实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亩均投资、电力、税收等各类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积极争取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扶持、鼓励政策落地;保障本项目所需的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配套条件。

  2、包头永和将在完成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政府审批程序的前置条件下争取尽快开工建设本项目,项目立项、投资额、投资进度、分期建设及建设进度以后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报政府立项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记载的内容为依据。

  四、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永和为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主体,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包头永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水土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九原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203室

  经营范围: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五、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加快核心产品的战略升级和提前布局

  随着我国加入《蒙特利尔议定书》并批准了“基加利修正案”,三代制冷剂已结束配额基准期并即将进入配额管理、产销量逐步削减的阶段。在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环保型、低碳化的新一代制冷剂将成为制冷剂行业未来长期发展的必经之路。未来,以氢氟烯烃(HFOs)为代表的具有零臭氧破坏潜能值(ODP)以及低全球变暖指数(GWP)特性的四代制冷剂将迎来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我国氟化工企业也将面临产品、工艺的重要转型期。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端氟化工生产工艺不断完善,高附加值的含氟高分子材料产品品质不断提升。公司目前已是国内重要的氟碳化学品和含氟高分子材料供应商之一,但距国际一流氟化工生产厂商还有一定差距。依托于我国“双碳”目标的政策支持和我国高端氟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公司将借助本项目的建设率先实现第四代制冷剂领域的战略布局,助力我国第四代制冷剂的产业化、规模化的快速发展并摆脱对国外主流氟化工龙头企业的技术依赖,为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氟化学品产业化经验丰富,建设地点配套资源完善

  经多年发展,公司已形成独特的核心技术体系并具备成熟的工艺流程、稳定的人才团队、丰富的生产经验。公司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体系完善,借助公司前期生产管理经验的积累,公司有能力顺利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与此同时,公司项目建设经验丰富,在浙江金华、衢州、内蒙古乌兰察布和福建邵武建设并投产运营了多个氟化工生产项目,能够为本项目的建设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和运营经验。本次项目选址所在地为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周边路网发达,土地、煤炭、电力等支撑条件较好,项目所用原料及电力资源具有明显的配套优势。

  六、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建设“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工业园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业务及核心技术基础上,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大对公司核心业务领域关键氟化工原料及中游产品的建设,同时前瞻性布局第四代制冷剂,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巩固自身市场地位,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七、项目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审批风险。本项目尚需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立项备案、征地工作、环评、安评、能评等前期审批等程序,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二)市场开发风险。公司具备前端“氢氟酸—HCFC-22—TFE—HFP”工艺路线和甲烷氯化物成熟丰富的产业化经验,公司新增的四代制冷剂产品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能够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布局,现有的客户群体以及行业地位也可以为相关产品的推广、销售提供较大的支持。但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实现HFO-1234yf、HCFO-1233zd等四代制冷剂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四代制冷剂达到相应技术标准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的市场推广有可能无法适应新增产能的开拓,从而使未来产品销售面临一定风险。

  (三)政策变化风险。本项目是公司在假设内外部经营环境等重要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基于自身条件和市场前景作出的判断,如出现国家或地区产业政策或安全环保监管要求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存在项目不能按期投产或达产、盈利能力不及预期的风险。

  (四)资金筹措风险。本项目整体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周期较长,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若后续投资资金未按时到位,项目存在不能按计划进度推进的风险。

  八、其他说明

  2021年8月25日,公司与包头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永和股份包头达茂巴润工业园区氟化工基地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与包头市人民政府签订牵头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框架协议签署后,公司积极开展调研、项目规划以及土地、能源指标等前期工作,并于2022年11月成立包头永和,负责落实开展具体工作。由于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在能源指标落实进程上不及预期,公司与包头市人民政府多次开展沟通交流,在包头市进行多轮实地选址后,综合考虑禀赋优势、能源成本、地方政策支持等因素,拟将包头氟化工基地项目中部分建设内容在包头市九原区开展。因此,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头永和本次与包头市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并投资建设包头永和新能源材料产业园项目,系基于前期框架协议的进一步落实和实施。

  框架协议作为公司中长期项目规划,公司将持续落实其他规划内容,与有关职能部门保持沟通,根据公司总体战略布局,牢牢把握行业政策风向,及时研判市场需求导向,适时落地具体建设项目,打造公司新的氟化工一体化产业基地。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9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及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该预案的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实质性判断、确认或者批准,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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