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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3-008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染化”)、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鸿盛”)和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安诺”)。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浙江染化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4,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为浙江鸿盛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0,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为浙江安诺的融资授信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截至2023年3月20日,公司实际已向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6.66亿元,向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9.26亿元,向浙江安诺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5.91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 上述担保均无反担保。

  ●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为浙江染化,提供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4,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等,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1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就全资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4,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就全资子公司浙江鸿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0,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就全资子公司浙江安诺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主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4,000万元及其利息、费用。

  截至2023年3月20日,公司实际已向浙江染化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26.66亿元,向浙江鸿盛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19.26亿元,向浙江安诺提供担保余额共计人民币5.91亿元,上述担保均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6日、2022年5月10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顺勇

  注册资本:354万美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染料制造,染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二)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8,420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肥料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鸿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三)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枫

  注册资本:339万美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浙江安诺最近一年又一期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注:上述被担保对象,若存在下属子公司的,则其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的数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染化《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龙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44,000万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鸿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之间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40,000万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关于浙江安诺《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浙江安诺芳胺化学品有限公司之间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2023年3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3日。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各货币折人民币4,000万元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虽浙江染化暂时出现亏损,但目前经营正常,其余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上述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6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本议案的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3月20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81.38亿元,占公司2021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6.80%。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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