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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3-009

  

  公司股东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喆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98,以下简称“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简称“SCC Holdco B”)和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喆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上海喆德”)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的总股本的6%。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等其他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相关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变动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以下简称“权益变动公告”),截至2023年2月14日,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合计持股比例为8.0398%(按股份总数1,173,000,0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16,018,842股为基础计算)。

  2023年3月20日,本公司董事会收到 SCC Holdco B 和上海喆德出具的 《关于减持东鹏控股股份进展的告知函》(简称“告知函”),自2023年2月16日权益变动公告披露以来,截至2023年3月20日,SCC Holdco B、上海喆德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12,027,443股,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合计持股比例为7.0002%(按股份总数1,173,000,000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16,018,842股为基础计算)。至此,自权益变动公告披露以来,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合计持股变动比例已达到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

  两股东非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两股东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由于:(1)上海喆德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荟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委托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上海喆德的管理人;SCC Holdco B的股东为 Sequoia Capital China Growth Fund I, L.P.,Sequoia Capital China Growth Fund I, L.P.的普通合伙人为Sequoia Capital China Growth Fund Management I, L.P.,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与Sequoia Capital China Growth Fund Management I, L.P.指定的管理人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重合;(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特定情形之一的,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3)根据前述规则,SCC Holdco B、上海喆德认为二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重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因此,SCC Holdco B、上海喆德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保证减持和信息披露合规,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决定遵循谨慎性原则,合并计算二者在东鹏控股持有的股份,并在减持时比照一致行动人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持股变动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减持进展情况

  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2、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之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截至告知函出具日,SCC Holdco B、上海喆德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前曾作出的承诺,本次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3、其他安排

  截至告知函出具日,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备查文件

  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出具的《关于减持东鹏控股股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 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

  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喆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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