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68 证券简称:明新旭腾 公告编号:2023-014
转债代码:111004 转债简称:明新转债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03月29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03月30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03月30日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03月30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明新转债”或“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03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03月30日至2023年03月2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明新转债
(三)债券代码:111004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67,300.00万元
(六)发行数量:673.00万张(67.30万手)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2年3月30日至2028年3月29日。
(九)债券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6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十)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2年10月10日至2028年03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二)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24.81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24.51元/股。
(十三)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明新转债”评级结果为“AA-”。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六)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次付息为“明新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年03月30日至2023年03月29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03月29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03月30日
(三)可转债兑息日:2023年03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03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明新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4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32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0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3675036
(二)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 层
保荐代表人:关伟、施展
联系电话:010-6321200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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