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华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否决议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3年3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3年3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241,648,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3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91,620,6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5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50,02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7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50,14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8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1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人,代表股份50,02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75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493,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2%;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05%;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5%;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493,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8%;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2%;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8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05%;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5%;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
3、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496,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1%;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9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7%;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3%;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
4、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555,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3%;反对2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7%;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4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35%;反对2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
5、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496,5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71%;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9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7%;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3%;弃权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0%。
6、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564,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1%;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5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7%;反对8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847,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5%;反对1,80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4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75%;反对1,8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847,4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46%;反对1,80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4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4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079%;反对1,80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集团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561,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8%;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5%;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466,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0620%;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8%;弃权19,081,2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89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60,8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451%;反对10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12%;弃权19,081,2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0537%。
11、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561,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8%;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5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5%;反对8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吴俊超、李鼎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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