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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处置化工材料机器设备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3-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转让方”)与揭阳市顺佳和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佳和化工”或“受让方”)于2022年12月5日签订《闲置设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向顺佳和化工转让账面价值为24,015,192.63元的化工材料机器设备,转让价款为24,015,192.63元。由于顺佳和化工未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应义务,公司决定解除本协议。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化工材料机器设备的议案》。鉴于公司已经关停化工材料业务,为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营运行效率,盘活闲置资产,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与顺佳和化工签署了《闲置设备转让协议》,将账面价值为24,015,192.63元的化工材料机器设备转让给顺佳和化工,转让价款为24,015,192.63元。

  以上事项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和2022-149)。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5日,公司与顺佳和化工签署了《闲置设备转让协议》。本协议第3.2条和第8.3条规定:受让方应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转让价款的75%。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保证金或转让价款,每逾期一天,受让方应就逾期部分按照万分之五的标准赔偿转让方利息损失。逾期超过五(5)天,转让方亦有权没收保证金;逾期超过二十(20)天,转让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顺佳和化工仍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依据前述条款规定,公司决定解除和顺佳和化工签订的《闲置设备转让协议》。

  三、本次交易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决定解除《闲置设备转让协议》的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利润构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解除〈闲置设备转让协议〉的通知》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2日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3-022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公司和原实际控制人杨宝生先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2046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2047号)。因公司和杨宝生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杨宝生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63)。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郑创佳: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广东榕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广东榕泰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杨宝生系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同时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8家公司构成广东榕泰的关联方。2021年,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43,018.93万元,其中,54,334.25万元用于归还杨宝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宝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684.68万元为杨宝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6,355.8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51%,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2,843.92万元、56,364.68万元和3,317.20万元,总计112,525.8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107.04%,广东榕泰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1年7月24日,广东榕泰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517号)“关于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8日至12月24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河北银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56,020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1年12月31日才披露。2022年4月15日,知悉法院判决其向交通银行揭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75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诉讼进展,但迟至2022年5月10日才披露。

  2022年1月6日至3月26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农业银行揭阳分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60,930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2年4月8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相关诉讼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广东榕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杨宝生组织实施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违法行为,组织起草广东榕泰对上交所2020年年度报告问询函虚假回复,知悉广东榕泰与河北银行等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未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进行披露,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董事郑创佳知悉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2021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

  此外,杨宝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杨宝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组织、指使从事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杨宝生采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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