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3-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工程”),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利柏特工程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利柏特工程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05,0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2023年3月21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利柏特工程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8日、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00万元的担保,其中对利柏特工程的担保金额为85,000万元,对上海利柏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建设”)的担保金额为45,000万元,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被担保方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使用。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本次担保涉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额度调剂,调剂情况及被担保人担保额度、担保余额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担保额度调剂金额为20,000万元。本次调剂前,公司对利柏特工程的担保余额为7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10,000万元;公司对利柏特建设的担保余额为1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30,000万元。本次调剂后,公司对利柏特工程的担保余额为7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30,000万元;公司对利柏特建设的担保余额为1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10,000万元。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利柏特工程的担保余额为75,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对利柏特工程的担保余额为105,000万元,未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事项及额度调剂均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及调剂后可用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0660D
成立时间:2000-12-06
住 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勋业路315弄5号、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的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制造与维修(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90,279.24万元,负债总额50,161.43万元,净资产40,117.81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资产总额64,158.95万元,负债总额24,630.24万元,净资产39,528.71万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7,445.40万元,净利润3,683.53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受信人: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人: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利柏特工程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0,800万元,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0,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9.4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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