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后 持股比例低于 5%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3-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股东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从10,340,930股变动至9,216,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5.5903%减少至4.9826%,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收到股东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发来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其相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格灵深瞳股份共计1,124,000股,累计减持比例为0.6076%,交易股份性质为流通A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本次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份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性文件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承诺的情况;

  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股价变动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减持,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继续督促其严格执行减持相关规定,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3日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格灵深瞳

  股票代码:68820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2幢2-1室-068房产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3月2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格灵深瞳股份的计划安排。

  2、根据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3,699,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9,216,930股,占公司总股本4.982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上述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若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格灵深瞳股票10,340,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903%。本次权益变动后,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9,216,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26%。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格灵深瞳股份共计1,124,000股,累计减持比例为0.6076%,交易股份性质为流通A股。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发行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力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敬淳

  2023年3月22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文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格灵深瞳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注: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澳林春天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敬淳

  2023年3月2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