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联合水务 股票代码:603291
(江苏省宿迁市幸福北路128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副主承销商
财务顾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公告日期:2023年3月24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6、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间接控股股东的期间内,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比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7、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6、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持股5%以上股东UW Holdings Limited、宁波衡联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减持价格亦应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解除锁定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宁波衡申、宁波衡泰、宁波衡通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六)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猛、陈樵、James Gerard Beeson、罗斌、陈国清、许行志、曾真承诺
1、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比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七)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监事陈少军、花晓萍、王珏承诺
1、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比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2、本人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4、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增持股票。无论选用任何方式均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将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公司股份数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控股股东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控股股东应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因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控股股东连续十二个月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但不高于50%。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公司除控股股东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增持股票
(1)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除控股股东、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承诺,其连续十二个月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用以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税后金额的20%,但不高于50%。公司不得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以及实施期限等信息)或不进行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履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4)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回购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0日内实施完毕。
(5)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6)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在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决策程序
(1)控股股东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
3、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增持股份的程序
(1)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管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
(四)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3、控股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情形。
(五)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控股股东、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以其上一年度薪酬及现金分红中与根据本预案其尚未履行的回购义务所对应资金为限)。
3、如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关于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启动回购股份的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认定后督促发行人向投资者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本公司将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下: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其他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投资者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4、以上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二)控股股东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公司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及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及本次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方案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前形成的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派。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间隔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现金分红
①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A、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提取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续持经营;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C、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D、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②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③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D、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④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向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4)股票股利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通过各类合法措施切实保障各类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股东大会应依法对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股东投票权。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公司董事会应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通过如下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积极发展现有业务,巩固市场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污水处理与污水资源化中水回用、市政工程业务等方面,并积极拓展河湖流域水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水环境治理业务。发行人通过投资、建设和运营等方式从水源头到水龙头,在水务领域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报告期内,公司各业务均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持续较快增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落地,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将迎来进一步提升。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努力降本增效。公司将坚持以效率为中心,科学合理调配资源,加强项目建设、生产运营、安全运行等方面的管理,健全供应商、客户服务管理体系,提高运营效率。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确保募集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4、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制度。公司制定了《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在对未来经营绩效合理预计的基础上,制订了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合理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文件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同时,公司提示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其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同意,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公司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上述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指离开中国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在发行部或公众公司部借调累计满12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的非会管干部,从会机关、派出机构、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上市公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973号”批复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54号”批准。公司A股股本为42,322.060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4,232.2061万股于2023年3月27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联合水务”,证券代码为“603291”。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3年3月27日
3、股票简称:联合水务;扩位简称:联合水务
4、股票代码:603291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322.0604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232.2061万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232.2061万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4,232.2061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期安排,自2023年3月27日起上市交易。
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Jiangsu United Water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38,089.8543万元(发行前);42,322.0604万元(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俞伟景
5、住 所:宿迁市幸福北路128号
6、经营范围:自来水生产、供给;供水器材生产、销售,自来水工程安装及维修服务,水表检验及维修服务;生活、工业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饮用水除外);污水预处理工程的技术咨询、设计、施工;污水处理设备的销售;自来水、污水水质检测服务。(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经营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采购代理服务;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污水处理与污水资源化中水回用、市政工程业务
8、所属行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9、电 话:021-62370178
10、传 真:021-52081233
11、电子邮箱:IR@united-water.com
12、董事会秘书:许行志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直接持股的情况,上述人员的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情况
联合水务亚洲持有公司74.21%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联合水务亚洲设立于香港,截至2022年9月30日,系依据香港法律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联合水务亚洲的基本情况如下:
该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②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恩成会计师有限公司审计,2022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俞伟景、晋琰夫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俞伟景与晋琰夫妇之子俞世晋,及发行人直接、间接股东中,由俞伟景及俞世晋全资持股的上海衡申、上海辨思,及由上海辨思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宁波衡通、宁波衡申及宁波衡泰。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联合水务亚洲、宁波衡申、宁波衡泰、宁波衡通合计控制发行人29,327.7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77.00%。
俞伟景、晋琰、俞世晋简历情况如下:
俞伟景先生,1963年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硕士。1984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1984年9月至1987年2月在上海交通大学南洋教育基金集团工作,之后在多家国际公司任职,先后任澳大利亚JACH Limited经理,澳大利亚小麦局亚太区域副经理,法国拉法基中国高级副总裁,在市场开拓、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和建设、大型企业运营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海外工作和生活期间,俞伟景还获得了墨尔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自2004年起,俞伟景先生投身环保水务领域,先后担任发行人及其前身总裁、董事长。2006年起创办United Water Corporation并担任董事。
晋琰女士,1967年出生,澳大利亚国籍,硕士。2014年11月至今任United Water Corporation董事;2020年8月至今任联合水务董事。
俞世晋先生,1994年12月出生,澳大利亚国籍,南加州大学在读。2020年8月至今任上海衡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二)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联合水务亚洲、实际控制人俞伟景、晋琰及其一致行动人俞世晋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48,958户,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注:发行人股东UW Holdings Limited股东账户尚未完成开立,其所持股份暂时登记在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中。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232.2061万股
二、发行价格:5.86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网下向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最终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4,232,061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38,09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57,936股,包销金额为1,511,504.96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61%。
五、发行市盈率:22.96倍(计算口径:每股收益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48,007,277.46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3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04号《验资报告》。
七、发行费用总额(含税)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1.17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募集资金净额:19,842.54万元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3.53元/股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0.26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ZF11145号)。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3年3月1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09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2022年度比2021年度增减幅度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较2021年末增加31.90%,主要因银行存款增加,以及拟转让托克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使持有待售资产余额增加。公司流动负债较2021年末增加23.92%,主要由于短期借款增加。公司2022年末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较2019年末增加10.44%,主要因为当期未分配利润增加。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5,698.0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18%;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973.48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73%;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187.6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7%。2022年全年来看,公司供水、污水处理及工程业务整体稳定运行,净利润保持平稳。
2022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7,104.6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9.26%,主要是因为当期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2023年3月22日,发行人及募投子公司已与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募投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三方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四方协议)(以下简称为“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培培、王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E栋20楼
联系电话:021-20426486
联系传真:021-38966500
保荐代表人:顾培培、王哲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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