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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兴通海运(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海南”或“债务人”)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9,200万元整(壹亿玖仟贰佰万元整)。此前,公司已实际为兴通海南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670万元整(伍仟陆佰柒拾万元整)。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3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两份《不可撤销担保书》(合同编号:595HT202306584001、595HT202306750101),就全资子公司兴通海南向招商银行申请的19,200万元整(壹亿玖仟贰佰万元整)固定资产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2022年11月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可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各子公司进行调剂,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相关金融机构就授信相关事宜的谈判、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担保相关的手续等。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该事项做出有效决议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11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兴通海南提供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未发生显著变化。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名称:兴通海运(海南)有限公司

  (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5MAA9A4CR6P

  (三) 注册资本:壹亿圆整

  (四) 法定代表人:柯文理

  (五) 成立日期:2022年6月21日

  (六) 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保税港区2号办公楼E532室

  (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船舶租赁;国际船舶管理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八) 股权结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九) 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十) 信用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 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一) 担保协议主体

  1、 保证人(甲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 债权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二) 担保金额:人民币19,200万元整(壹亿玖仟贰佰万元整)

  (三) 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四) 保证范围:

  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兴通海南与招商银行签订的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主合同编号:595HT2023065840、595HT2023067501)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具体包括:

  1、 招商银行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贷款、议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2、招商银行因履行主合同项下所承兑的商业汇票或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为债务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3、招商银行在主合同项下所贴现的全部汇票金额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

  4、招商银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5、如主合同项下贷款系应债务人申请对旧贷、票据贴现款或信用证议付款进行偿还或转化,或招商银行应债务人申请,在保证责任期间内以新贷偿还主合同项下信用证、票据等垫款债务的,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担保范围。

  (五) 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借款或其他债务到期之日或垫款之日起另加三年。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国际海运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2,318万元,均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48.61%,无逾期担保。

  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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