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8 证券简称:绿康生化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康生化”)于2023年03月08日和2023年03月14日在《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和《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3年03月23日(星期四)15: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03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03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3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赖潭平先生
7、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共计98,418,1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257%。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通过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70,736,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51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39,653,3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141%;现场出席但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1,083,1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其表决情况计入网络投票结果。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58,764,8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811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301,1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807%。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561,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44%。 通过网络出席的中小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740,1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76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 《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875,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0,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上饶市长鑫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15,541,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0%。
本提案为普通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案2.00 《关于2023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8,417,2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0,2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9%;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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