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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19    证券简称:良品铺子    公告编号:2023-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9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以下简称“《财会[2022]13号》”),关于继续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的相关问题通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2]13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

  (五)公司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财会[2022]13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且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定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的,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由此导致的衔接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应当遵循《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3719         证券简称:良品铺子         公告编号:2023-021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3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后续总股本变动情况将另行公告。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5,475,973.76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34,585,540.49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口径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92,388,650.40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执行上述预案,截至2023年3月22日,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3,016,600股,以此为基数计算,本次将派发现金红利100,689,800.20元(含税),占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01%。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3,016,600股,不参与本次现金分红。

  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后续总股本变动情况将另行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分红政策和分红条件,满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相适应,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有利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与公司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相适应,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健地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3719         证券简称:良品铺子       公告编号:2023-022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普华永道中天前身为1993年3月28日成立的普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于2000年6月更名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2012年12月24日财政部财会函[2012]52号批准,于2013年1月18日转制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普华永道中天是普华永道国际网络成员机构,拥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也具备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资质,同时也是原经财政部和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外,普华永道中天也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及UK FRC(英国财务汇报局)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普华永道中天在证券业务方面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专业服务能力。

  普华永道中天的首席合伙人为李丹。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普华永道中天合伙人数为280人,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639人,其中自2013年起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为364人。

  普华永道中天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1年度)的收入总额为人民币68.25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3.7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1.81亿元。

  普华永道中天的2021年度A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客户数量为108家,A股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5.58亿元,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及批发和零售业等,与公司同行业(批发和零售业)的A股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共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在投资者保护能力方面,普华永道中天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普华永道中天近3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普华永道中天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普华永道中天也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廷,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7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4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复核合伙人:刘莉坤,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06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01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 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娉艺,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2018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起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14年起开始在普华永道中天执业,近3年已签署或复核 1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廷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刘莉坤女士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娉艺女士最近3年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普华永道中天拟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廷先生、质量复核合伙人刘莉坤女士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娉艺女士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普华永道中天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司拟就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向普华永道中天支付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以及发票中所包含的流转税以及各项附加税费。2023年度审计费用与2022年度审计费用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普华永道中天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已顺利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展现了该机构独立、客观、严谨的职业素质和扎实、深厚的专业水平,能够胜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因此,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以及发票中所包含的流转税以及各项附加税费。

  (二)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已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出具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事前认可:普华永道中天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以及发票中所包含的流转税以及各项附加税费;同意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议案,在该议案获得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已经为公司完成了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能够胜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以及发票中所包含的流转税以及各项附加税费,并将续聘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以及发票中所包含的流转税以及各项附加税费。

  (四)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普华永道中天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能力,已经为公司完成了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能够胜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同意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300万元(其中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以及发票中所包含的流转税以及各项附加税费。

  (五)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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