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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授权对外担保额度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本次被担保的全资子公司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年12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做出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在授权额度内,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100,700万元,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的总额度为人民币93,150 万元,预计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之间互相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的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93,850 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新增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的最高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3,870 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在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和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相关文件。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公司近期实施下述担保: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翼宇”)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额度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翼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额度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长华”)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下属全资子公司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翼宇”)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下属全资子公司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翼宇”)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实施担保事项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实施担保的具体情况:

  单位:万元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宁波翼宇

  1、 名称: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08年1月2日

  3、 注册地址:余姚经济开发区滨海新城兴滨路12号

  4、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5、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汽车装饰件、家用电器、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和技术除外。

  7、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8、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 非失信被执行人。

  1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吉林长华

  1、名称: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9年9月9日

  3、注册地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东胜路5号

  4、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5、注册资本:8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材料、模具销售,装卸、搬运服务,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厂房、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8、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非失信被执行人。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广州翼宇

  1、名称: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1年11月3日

  3、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城江北路3号

  4、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7、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8、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非失信被执行人。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四)郑州翼宇

  1、名称: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8日

  3、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菊芳路西段路北

  4、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5、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汽车内饰件、冲压件的生产及销售;汽车装饰件及仪表件图案设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7、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8、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非失信被执行人。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就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额度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书签署方:(保证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延迟履行金、保理费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以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4、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公司就下属全资子公司宁波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额度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保证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4、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就下属全资子公司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就下属全资子公司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就下属全资子公司郑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保证人):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子公司经营正常,因此本次实施担保的风险较小。同时,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 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子公司获得业务发展所需资金,支持其业务快速发展,符合本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162,6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7.2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截至目前,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 备查文件

  1、 《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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