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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89         证券简称:拓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1号)同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5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9.1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1,96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690,890.2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3,274,109.77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0月22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211000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经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3年2月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由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省核苷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及新乡市核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河南省核苷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新乡市核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3年3月24日,公司及子公司河南省核苷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新乡市核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3月20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注:

  1、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出具的《证明》:我行辖属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东明大道支行”拟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核苷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按照我行印章管理制度要求,支行机构无公章,相关文件资料均加盖上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公章替代,该公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

  2、 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出具的《证明》:我行辖属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东明大道支行”拟与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核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按照我行印章管理制度要求,支行机构无公章,相关文件资料均加盖上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公章替代,该公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

  截至2023年3月20日,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营业部(账号:410701010100088803)的募集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为7,837,425.16元,其中将用于支付购进设备进度款、尾款5,969,114.90元,账户利息1,868,310.26元,前述专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持续有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下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东明大道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拓新医药研究院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常江、彭德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核苷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核苷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乡拓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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