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沧州明珠”)于2023年3月2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于立辉先生电话通知,获悉于立辉先生于2023年3月23日因误操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了沧州明珠40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24%,成交金额1,820元。
因东塑集团于2022年11月29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存在大宗交易减持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股份变动超1%以及控股股东与公司董事进行大宗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以及《沧州明珠关于控股股东大宗交易减持以及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大宗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于立辉先生作为东塑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其本次买入沧州明珠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近六个月内,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于立辉先生上述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于立辉先生本次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68元(计算公式:近六个月内东塑集团卖出公司股票最高价4.97元/股–于立辉先生本次买入价4.55元/股)*本次买入股数400股=168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于立辉先生已将上述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二、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注:东塑集团该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三、 本次误操作造成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在获知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于立辉先生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操作后,第一时间告知公司。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于立辉先生亦积极配合公司核查工作并采取自查自纠措施。于立辉先生及时提供了股票历史成交情况及有关账户截图,并出具了《情况说明及致歉函》。经核查,于立辉先生上述买入公司股票行为并不是于立辉先生的真实意愿,该述行为为误操作所致,于立辉先生也没有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本次误操作前六个月,于立辉先生没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于立辉先生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东塑集团、沧州明珠实际控制人、沧州明珠董事于桂亭先生之子,为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其前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于立辉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得的收益全部上交公司。
3、于立辉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件的严重性,对本次事件给上市公司及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吸取本次事件的教训,严格规范买卖行为,审慎操作,今后将加强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公司在知悉本次事件的第一时间向于立辉先生再次强调了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则,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报备文件
1、于立辉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 公司收到于立辉先生交来收益的《进账单》。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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