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3-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2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4月20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中国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6号天津东凯悦酒店一层悦府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20日
至2023年4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请携带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一);
2、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或者前述人员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出席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5、股东可采用现场登记、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6、登记时间:2023年4月14日的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7、登记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融生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
通信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南大街185号西区生物医药园融生大厦
邮编:300457
电话:022-58213766
邮箱:ir@cansinotech.com
联系人:孙畅、周靖芸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三)H股股东登记及参会事项请参阅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和公司网站(www.cansinotech.com)刊载的上述股东大会的通告及通函。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3-018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康希诺”或“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比照关联交易程序对2023年度与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医药”)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交易进行预计,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公司与上海医药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交易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为基础,系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作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该议案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监事,全体董事、监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行为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公开、合理地确定交易价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同意该议案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公开、合理地确定交易价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公司预计2023年度与上海医药及其下属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4,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为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求调整。公司及子公司在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总额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内部调剂,包括不同关联交易类型间的调剂。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92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成立日期:1994年1月18日
注册资本:3,696,414,318.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原料药和各种剂型(包括但不限于片剂、胶囊剂、气雾剂、免疫制剂、颗粒剂、软膏剂、丸剂、口服液、吸入剂、注射剂、搽剂、酊剂、栓剂)的医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疫苗)、保健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医药装备制造、销售和工程安装、维修,仓储物流、海上、陆路、航空货运代理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经营、提供国际经贸信息和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药品及相关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上海医药披露,其2021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为163,435,509,161.7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9,359,479,911.36元、营业收入为215,824,259,035.3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93,467,260.97元。
(二)关联关系说明
上海三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子公司上海上药康希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48.9580%的股份,上海三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上海医药控制的公司。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比照关联交易程序对2023年度与上海医药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交易进行预计,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海医药是沪港两地上市的大型医药产业集团,上海医药及其下属公司具备履约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与上海医药及其下属公司2023年度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相关方采购原材料、日常物料;采购仓储物流、研发等服务;接受劳务;提供技术服务、劳务等,公司及子公司与各相关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交易双方将首先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或以招标的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若无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则双方约定将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来确定具体交易价格。
为维护双方利益,公司与上述相关方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订具体合同或协议,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上述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正常性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结算时间和方式的合理性
公司与相关方之间的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上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双方将首先以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原则上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若无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则双方约定将以成本加合理利润方式来确定具体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及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上述交易而对相关方产生依赖。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公司与上述相关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公司业务稳定发展的情况下,与上述相关人之间的交易将持续存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交易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证券简称:康希诺 证券代码:688185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2023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二三年三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1、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称“康希诺”或“公司”)2023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持股计划”)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本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2、有关本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本持股计划存在不成立的风险。
4、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1、本持股计划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总人数不超过359人,其中参与本持股计划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5、本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562,460股,约占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7,449,899股的0.23%。
本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的A股普通股股票。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持股计划专用账户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次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的A股普通股股票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7、本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61.17元/股。
8、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持股计划各批次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当批次授予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最长锁定期为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各年度实际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9、本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代表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10、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审议本持股计划,本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就本持股计划发表明确意见。本持股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11、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12、本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释义
在本持股计划草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本持股计划草案的部分合计数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章 本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本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持股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持股计划。通过持有公司股票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本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二章 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确定标准
一、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本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与对象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参与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参与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章 本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规模不超过562,460股,约占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7,449,899股的0.23%。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已获得的股份)。
二、本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次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不超过562,460股。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公司A股股份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并于2022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09)。2022年12月1日,公司完成股份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683,748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763%,回购最高价格为269.07元/股,回购最低价格为158.00元/股,回购均价为219.40元/股,使用资金总额150,016,243.01元(不含交易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和定价依据
1、购买股票价格
本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61.17元/股。
2、定价依据
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公司参考了相关政策和其他上市公司案例,并结合公司历史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效果、近年来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走势、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后确定。上述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持股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而充分有效调动核心管理者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核心管理/技术人才,提高核心人员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定、健康、长远发展。
本持股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持股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了参与对象范围、解锁安排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该定价具有合理性与科学性,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份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购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第四章 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配情况
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总人数不超过359人,其中参与本持股计划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人,最终参与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总额上限不超过3,440.57万元,参加员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为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562,460股,按照每股61.17元计算得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股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注:1、实际参与人员及各自持有份额可能根据出资认缴情况而有所调整;
2、如出现员工放弃认购情形,则放弃认购部分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并由董事会确定最终认购份额;
3、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若上述参与对象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应份额 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单个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持股计划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设置
一、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解锁安排及其合规性
1、本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各批次授予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分批解锁,具体如下:
第一个解锁时点:为自公司授予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当批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个解锁时点:为自公司授予的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当批次获授标的股票总数的50%。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60日内(含年度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2) 公司审议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含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该定期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3)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4)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5)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的要求为准。
3、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的合理性、合规性说明
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的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本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展。
三、本持股计划考核设置
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权益解锁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持有人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参与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依据个人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个人当年实际解锁额度=目标解锁额度×解锁比例
若持有人实际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小于目标解锁数量,管理委员会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份额收回,并有权决定是否将该份额分配至其他员工,该员工应符合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若该份额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由公司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按照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额与售出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六章 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情况及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暨本持股计划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股东大会投票权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的安排。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七章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持股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持股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三、本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本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管理委员会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2、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向持有人分配本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3、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管理委员会可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所涉持有人卖出份额进行分配。
六、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本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应于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6、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事宜。
7、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所涉持有人卖出份额进行分配。
8、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相关分配事宜。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对应股份未卖出前,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10、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七、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与持股计划等情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1、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持有人已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持有人已认购但尚未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可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
(1)持有人发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参与对象劳动关系的,持有人已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持有人已认购但尚未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确定其处置方式。
(2)持有人发生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参与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持有人已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持有人已认购但尚未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确定其处置方式。
2、持有人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持有人已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持有人已认购但尚未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确定其处置方式。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持有人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持有人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持有人已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持有人已认购但尚未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可按照退休前本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持有人不存在个人绩效考核的,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其解锁条件;存在个人绩效考核的,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仍为其解锁条件。
4、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持有人已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持有人已认购但尚未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其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持有人已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持有人已认购但尚未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确定其处置方式。
5、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持有人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持有人已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持有人已认购但尚未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按照身故前本持股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其解锁条件。
(2)持有人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持有人已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持有人已认购但尚未解锁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并确定其处置方式。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上述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的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将该份额分配至其他员工,该员工应符合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标准。若该份额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未完成分配,则未分配部分由公司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并按照相应份额的原始出资额与售出收益孰低值返还持有人,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八章 本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本持股计划于2023年4月底将562,460股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本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以2023年3月24日收盘数据预测算,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3,392.76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每批次标的股票解锁条件达成前按月摊销,计入相关费用和资本公积,则2023年至2025年本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本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或下属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三、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四、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本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本持股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执行。本持股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执行。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3-016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项目名称:“在研疫苗研发项目”之“DTcP-Hib”(以下简称“原项目”)
● 新项目名称:“在研疫苗研发项目”之“以组分百白破为基础的联合疫苗的研发”(以下简称“新项目”)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1)变更原项目全部募集资金3,000.00万元用于新项目;(2)新项目的其余资金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及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8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8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9.7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0,080.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7,946.51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397,946.51万元(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684号《验资报告》。
根据《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对在研疫苗研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15,000万元,该项目资金分配如下:
因DTcP-Hib尚未取得临床试验许可,拟投入的3,000.00万元募集资金尚未使用。根据市场需求,同时结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为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拟将A股募集资金中用于“在研疫苗研发项目-DTcP-Hib”的3,000.00万元更改为用于以组分百白破为基础的联合疫苗的研发,以进一步提升联合疫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除此之外,公司A股募集资金用途无其他变更。
同时,公司在建的康希诺创新疫苗产业园项目,建成后将为产业化PCV13i、DTcP-Hib、PBPV等疫苗产品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如因产业化DTcP-Hib的升级联合疫苗产品,造成项目投入增加,增加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2023年3月2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百日咳易感人群多为6岁以下儿童,1岁以内婴幼儿发病率约为总发病率的50%。百日咳患者可能需要入院治疗甚至出现死亡。用白喉类毒素主动免疫儿童显著地改变了白喉的流行病学,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白喉发病率明显降低,但在未完全实施免疫规划的发展中国家,儿童中仍有很高的白喉发病率和死亡率,特别是在温带气候,白喉全年都可能发生,但大多数时候发生在寒冷季节。考虑到百日咳、白喉以及破伤风未完全彻底消除,因此开发更有效,更安全的疫苗是必须的。联合疫苗是由不同抗原组分混合制成的疫苗,联合疫苗的出现显著降低了预防接种针次,提高了疫苗覆盖率和接种率,同时可以减少接种者的疼痛、疫苗管理上的困难及后续不良反应的概率。
根据来源于灼识咨询报告的预测,按销售收入计,2015年中国DTP疫苗的市场规模为人民币12亿元,后增长至2021年的人民币61亿元,复合年增长率达30.7%,预计将进一步增长至2030年的人民币106亿元,复合年增长率从2021年起达6.2%。
三、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变更后的研发项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公司未来战略发展布局,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用途,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有效使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相关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异议,本次变更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88185 证券简称:康希诺 公告编号:2023-019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产品交易,预计2023年开展套期保值产品交易额度为不超过3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为有效管理公司外币资产,规避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风险,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3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的自有资金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下属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产品交易。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业务品种及币种
业务类别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主要外币币种为美元、欧元等。
2、业务规模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的出口收入、境外经营业务规模、境外融资情况及同行业公司惯例,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预计2023年开展套期保值产品交易额度为不超过3亿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3、授权事项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表在上述额度内决策签署相关合同,与相关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套期保值业务实际发生时,交易金额、交易期限、交易费率等内容,相关套期保值业务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文件为准,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4、期限
授权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 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市场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会带来较大公允价值波动;若市场价格优于操作时的锁定价格,将造成汇兑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可能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而造成违约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风险;
6、其他风险:在具体开展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的风险。
四、风险管理措施
1、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严格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选择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2、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规模,公司及下属公司只能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3、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4、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持续监控,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在市场剧烈波动或风险增大情况下,或导致发生重大浮盈、浮亏时第一时间报告给公司管理层以积极应对。
5、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6、公司制定了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防范措施,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产品的购买及决策权限等进行规定,未经授权或审批,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在确保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公司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建立了相关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体系,本次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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