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3月27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8.5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47.16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4%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本公司与横店集团的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横店集团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本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任志祥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2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25人,注册会计师1,08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1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8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8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72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5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1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 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2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H股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乐文,是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李乐文于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李乐文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A股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思杰,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陈思杰于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思杰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份。
本项目A股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金睿,201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金睿于201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金睿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3)质量控制复核人(国际准则和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黄婉珊,是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婉珊于1991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黄婉珊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3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和半年报(国内和国际)审阅费用为人民币56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的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费用总计(包括各项代垫费用和税费)为人民币66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浙商银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3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声明: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3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浙商银行2023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公司2023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
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3月27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经营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人发生的存款业务应纳入银保监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制定的2023年度关联方非活期存款预审批额度,本公司各关联方的存款类(活期存款业务除外)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49%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99%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84%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高勤红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四)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4%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五)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4.99%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朱玮明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六)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七)自然人关联方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公司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八)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企业
自然人关联方的关联企业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定价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运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存款交易预审批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银保监口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预审批额度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提交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开始执行,客户当年额度内的存款累计发生额达到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标准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当超过预审批额度时,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时,应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朱玮明、任志祥、胡天高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朱玮明、任志祥、胡天高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3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3月14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27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监事9名,宋清华监事因工作原因视频参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郭定方监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监事会对本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1.本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2.本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合理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各项经营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与管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2023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27日
附件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1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记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董事会同意按照2022年度本公司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18.17亿元的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2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3.32亿元。
(二)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32.47亿元。
(三)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2.10元(含税)。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 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 股股东支付。港元兑人民币汇率按照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七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元平均汇率中间价计算。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21,268,696,77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4.66亿元(含税)。2022年度本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7.79%。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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