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0 股票简称:神雾节能 公告编号:2023-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5,000.00万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已裁定撤诉,公司判断本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2年1月7日,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节能”、“公司”)收到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赣0112民初7213号],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控股股东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与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建区政府”“原告”)之间合同纠纷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2年6月9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赣 0112民初7213号之二],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年6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3年3月24日,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1)赣0112民初7213号之三]。关于新建区政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神雾集团之间合同纠纷案,新建区政府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新建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新建区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301,210.96元,减半收取150,605.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605.48元,由原告新建区政府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 暂未获悉其他需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若公司后续收到诉讼案件信息,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已裁定撤诉,公司判断该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神雾节能 编号:2023-005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任焕玲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任焕玲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监事会原有监事3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任焕玲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以及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任焕玲女士的辞职将在补选的监事就任时方可生效。在补选的监事就任前,任焕玲女士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其职责。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任焕玲女士不持有公司股份。
因上述监事辞职,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公司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一致同意选举刘卉子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件),其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监事会对前任职工代表监事任焕玲女士在任职期间的尽职勤勉、辛勤付出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诚挚的谢意。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3月27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刘卉子女士,1987年2月岀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9年8月至2015年6月任职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线事业部商务专员;2015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职武汉众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资质主管,2022年12月至今任职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综合部人力行政专员。
刘卉子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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