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一)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若在此有效期内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则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调整为12个月,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4月19日通过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期限调整为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于 2022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批复的有效期为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
二、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于 2022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6号),批复的有效期为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以及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公司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有效期(12个月)截止日止。除上述延长有效期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其他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三、会议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工作尚未结束,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监事会同意将上述决议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本次延期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8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101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3,559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50,883,265股的0.01%。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47)。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由65人调整为135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为第一个限售期。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9月17日,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2年9月16日届满。
(二)2020年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10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共计63,559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5日
2、登记日:2021年9月17日
3、解除限售数量:63,559股
4、解除限售人数:101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预留授予的10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63,559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容百科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取得必要的审批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47)。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8月实施,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调整为23.9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36.3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17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2年6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3年3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若公司或激励对象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解锁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3,728股;预留授予的60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868股。
综上,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6,596股。
2、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若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资格且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2,453股不得归属;预留授予的61人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成90分及以上,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5,765股不得归属。
综上,公司本次拟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38,218股。
3、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为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为23.71元/股。
4、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393,491.16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50,994,888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是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和回购注销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2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是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2022年度年报审计收费为128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40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三)本所认定应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调查和评估,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2022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恪尽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业务,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3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出具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四)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五)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3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投机和外汇套利等高风险外汇交易。
●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2023年度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额度不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外币(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外汇管理制度》等规定开展业务。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如下:
一、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已经形成境内外产业联动、国际化资产协同的格局,日常进出口贸易、外币贷款等业务日益频繁,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外币资产、负债和外币合同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 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 业务品种
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二) 业务规模及期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不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外币(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上述额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 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和有效期内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金额度不超过1亿美元或等值外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市场风险: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存在不可预见性,可能带来汇率的大幅波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面临一定的市场判断风险。
(二)操作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可能会因汇率走势判断偏差,未及时、充分理解产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而造成一定的风险。
(三)违约风险:对于远期外汇交易,如果在合约期内银行等金融机构违约,则公司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五、 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财务部门持续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信息,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并及时提交风险分析报告,供公司决策。
(三)公司制订了相关的制度,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控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有效执行,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四)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信用级别高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六、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稳健性。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并在定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事项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七、 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防范汇率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违约风险等,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容百科技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62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6.6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9,79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8,385.30万元(其中发行费用7,910.66万元,税款474.64万元,税款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承担)后的募集资金为111,404.7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1,779.0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0,100.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222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2022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6,658.01万元,2022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658.73万元;
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83,791.36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7,898.19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34,207.12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8,207.12万元,银行理财产品及存款余额为26,000.00万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于2021年9月15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22年4月,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保荐机构。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2022年4月29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有3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2、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进行现金管理合计26,000.00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是否赎回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8,000.00 万元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尚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为 26,000.00万元,本期累计收到理财收益1,535.99万元。
(2)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说明
公司募投项目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于浙江余姚临山镇自行建设场地内实施,目前1-1期3万吨建设已完成,建设进度未及预期的主要原因如下:公司为优先满足正极材料下游客户需求,阶段性投入解决湖北、贵州、韩国三地正极材料的产能建设,2022年公司建成高镍产能25万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前驱体产能的建设进度;2022年,公司升级转型为全市场覆盖的正极材料综合供应商,产品涵盖高镍材料、磷酸锰铁锂和钠电材料,投入相当的资源至新产品的产线建设等事项中,前驱体项目建设受到部分影响。
为确保公司募投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根据当前募投项目实际建设进度,计划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整体建设。本项目整体6万吨三元前驱体产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2022年12月31日调整到2024年12月31日。该事项经公司2023年3月2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公司正在加快推进2025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项目建设实施,计划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整体建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投入资金已累计支付69,443.12万元,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支付56,291.41万元,项目投入募集资金占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的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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