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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 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天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创投”)、马兴法先生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兴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兴法:

  经查,你们作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遗漏一致行动人信息

  2021年9月28日,天马股份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竞拍结果暨持股变动超1%公告》,霍尔果斯天马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创投)披露持股变动减少1%的事项,但未合并计算披露一致行动人马兴法持股变动减少情况,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未及时披露持股变动信息

  2022年3月30日,你们累计减持数量占天马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294%,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时,你们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022年6月23日,你们累计减持数量占天马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累积减少达到5.0605%,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5%时,你们未按规定停止买卖公司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3年2月16日,你们才披露上述情况。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2、受公司实施重整计划和股权激励的影响,天马创投和一致行动人马兴法先生的持股比例由8.1431%被动稀释至4.9855%(截至2023年2月10日),已不再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以上情况分别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2023年2月9日、2023年2月16日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关于重整计划实施完成后大股东持股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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