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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若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6、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股东共创日联的承诺
深圳市共创日联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为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延长锁定期限等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若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企业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3、如本企业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公司股东宁德时代的承诺
本企业为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等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企业取得该股份之日起(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准)锁定三十六个月,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如本企业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其他相关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金沙江二期、海宁艾克斯、无锡紫光、嘉兴君谱、南京瑞明博、鼎泰海富、扬州力诚、深圳辰泽、淮安天泽、斐君永君、斐君隆成、淮上开元、上海瑞经达、东证创投、无锡新通、哲灵合伙、临创志芯、哲灵丰升、东芯通信承诺:
本企业为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企业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等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企业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叶俊超、乐其中、WANG GUO CHENG、郭顺根、吴懿平、张桂珍、董伟、王鹏涛、杨轶、杨雁清、ZHOU LI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等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3、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七)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ZHOU LI、王刘成、刘永杰、杨雁清、程树刚承诺:
本人作为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的限售安排等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则收盘价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按以下顺序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公告。
公司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程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80%。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社会公众股回购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在公司公告后的三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控股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股份增持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20%,且不超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50%。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当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股价稳定方案可终止实施。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发行人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鉴于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和中国证监会目前关于IPO审核的有关精神,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本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承诺公司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若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日联实业承诺:
鉴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和中国证监会目前关于IPO审核的有关精神,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七)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鉴于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和中国证监会目前关于IPO审核的有关精神,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日联实业承诺:
1、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本企业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在本企业实施减持公司股份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4、如本企业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金沙江二期、共创日联、海宁艾克斯、东证创投、扬州力诚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沙江二期、共创日联、海宁艾克斯、东证创投、扬州力诚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2、在本企业实施减持公司股份且本企业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企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如本企业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和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式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在发行完成后出现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低于股本、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发行人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但上述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如下:
(一)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进度,争取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盈利能力有较大幅度提升,资产负债结构较为良好。鉴于公司良好的经营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协调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通过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可以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承诺用途使用,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等政策事宜。公司将以《公司章程(草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此外,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四)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执行监督,有效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五)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凭借在业内多年积累的技术、品牌、客户资源、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发展了一批粘性高、业务关系稳定的优质客户,确立了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在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服务,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关于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企业/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其中,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一、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针对前述事项,发行人承诺: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规定所指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就包括《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在内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企业/本人系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包括《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在内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招股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包括《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在内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人承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现承诺如下: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评估机构,现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日联科技相竞争的业务,也未拥有与日联科技产生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等。
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日联科技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日联科技现有主要业务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企业/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日联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日联科技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则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日联科技拓展后的业务领域相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日联科技拓展后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如若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日联科技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日联科技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以日联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日联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企业/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企业/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将根据规定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企业/本人在公司中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地位,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企业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期间,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根据规定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主要股东地位,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人将根据规定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在公司的任职,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公司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企业/本人系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企业/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4、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企业/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系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公司上述承诺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无锡日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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