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23-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判决,现处于执行阶段;
●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案件之原告方;
● 执行涉及工程款140,122,596.4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 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因安顺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交建投资”)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宁波建工”)控股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工程款,市政集团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2年3月出具(2021)黔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生效。(详见公司2021年10月9日、2022年3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因安顺交建投资未及时履行生效文书项下的还款义务,市政集团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经法院协调,双方就案件执行事宜进行磋商,安顺交建投资提出了还款方案,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确认安顺交建投资应归还市政集团工程款本金合计为人民币140,122,596.46元,安顺交建投资提出了分期还款方案,承诺将按约定的日期(最晚一期为2027年12月25日)及约定的金额偿还相应工程款,涉案项目若有新的融资款到位或有国家专项资金拨付的情况下,优先支付本案。安顺交建投资按期足额还款的情况下,市政集团同意免除其根据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黔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应承担的违约金。
安顺交建投资逾期或未足额履行协议约定的任意一期还款义务视为违约,市政集团可立即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届时,安顺交建投资应按照(2021)黔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次性向市政集团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费用。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具了(2022)黔04执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2022)黔04执104号案件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经法院协调,双方就案件执行事宜进行磋商,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的履行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 备查文件
1、 《执行和解协议》;
2、 (2022)黔04执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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