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79.10万股
●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4月4日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时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7、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25元/股的价格授予141名激励对象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8、2022年2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25元/股的价格授予136名激励对象114.1万股限制性股票。
9、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同意以142,82.1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2022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2022年4月26日为股权登记日,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因此首次预留授予的114.1万股增加至159.74万股。
10、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0月26日为股权激励预留授予日,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59.77元/股授予10名激励对象17.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11、2022年11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12月2日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10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59.77元/股的价格授予10名激励对象17.8万股限制性股票。
12、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59.77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3名离职人员总计1.4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2023年3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回购完成,公司股本变更为213,004,309股。
13、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132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公司拟回购1名离职对象0.14万股(2022年度权益分派完成后将变更为0.196万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注: 以上授予部分为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数。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激励对象获授总量的5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2年2月14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2月13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根据规定为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本次共计13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79.1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7%。
单位:股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4月4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79.10万股。
(三)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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