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3年3月28日、3月29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发函查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
● 公司生产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3月28日、3月29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一)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重大事项情况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证核实,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三) 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公司未发现存在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需要澄清或回应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亦未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四) 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公司核实,公司未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3-002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3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322,06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8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8,007,277.4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425,438.09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04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2023年3月22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3月2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华泰联合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3月22日,公司、荆州申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华泰联合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验资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及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已支付待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华泰联合为“丙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培培、王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华泰联合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荆州申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华泰联合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04号)。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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