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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上接D51版)

  (上接D51版)

  (4)保证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2023年合并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梳理完善内控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建设体系,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展开各项工作。根据2022年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编制《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算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经营目标,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制定了2023年度预算。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相关的政策要求,对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经测试,拟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核销。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以及存货等,明细如下:

  单位:元

  

  公司报告期对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计提减值准备,对2022年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为:减少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410.07万元。

  公司报告期对本报告期前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核销金额3,622.64万元,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是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81,789,582.49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18,650,64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7,460,259.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2.14%。本年度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关于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调整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杉锂业”)及辽宁新华龙大有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新华龙”)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公司拟为永杉锂业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90,000万元,为辽宁新华龙担保额度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担保额度调整如下:

  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永杉锂业提供不超过24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具体的担保文件,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年;公司拟为下属子公司辽宁新华龙提供不超过5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在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进行融资,以辽宁新华龙的不动产(房产及土地)、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对上述50,000万元授信额度中的部分授信额度进行抵押担保,在额度范围内授权法定代表人签署具体的担保文件,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永杉锂业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如下:

  

  公司子公司永杉锂业预计在2023年向关联方巴斯夫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销售锂盐产品,预计发生额70,000万。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往来,定价以市场公允价为基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股东利益等现象。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22年1月,公司完成对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收购,积极战略布局锂盐业务。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一期项目已于2022年6月全线贯通并产生盈利。一期项目达产后,公司已形成年产15,000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和10,000吨电池级碳酸锂的生产能力。为了体现公司的发展前景,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形象与品牌价值,确保公司战略意图的顺利实施并反映未来发展格局,经公司慎重论证和研究,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定位、主营业务等因素,拟变更公司名称。

  公司拟将现有公司中文名称“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公司英文名称“JINZHOU JIXIANG MOLY CO., LTD”变更为“JINZHOU YONGSHAN LITHIUM CO., LTD”,公司现有证券简称“吉翔股份”变更为“永杉锂业”,并修改章程如下:

  

  就《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涉及公司全称的表述,亦将相应进行修订。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准则解释第16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3月29日,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现将本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相关的政策要求,对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经测试,拟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对部分应收账款进行核销。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以及存货等,明细如下:

  单位: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依据及核销资产原因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相关规定,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各类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2022年度计提各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2,087.68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及少数股东损益后影响合并报表净利润增加1,216.03万元。

  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照期末实际账龄或个别认定法计提信用资产损失2,272.23万元,扣除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后影响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少2,054.88万元。

  长期应收款计提减值-4,350.00万元,系对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借款的计提。2020年期初处置原控股子公司霍尔果斯贰零壹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形成26,000万元的债权,2020年收回本金7,000万元,2021年收回本金13,000万元,报告期收回本金6,0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债权已结清。公司根据实际借款时间于报告期内按账龄转回信用减值损失4,350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及少数股东损益后影响合并报表净利润增加3,262.50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公司对各项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测试,应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内累计计提及转回存货跌价准备合计9,026.58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及少数股东损益后影响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少7,714.13万元。

  公司钼业板块由于钼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俄乌冲突等多重因素影响下,钼产品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较大,价格波动加大了存货跌价风险,钼业板块计提存货减值8,244.03万元,扣除所得税费用及少数股东损益后影响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少6,981.29万元。

  (三)核销资产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公司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核销部分资产进行了充分分析,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影视板块1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项核销处理,因该项目销售收入不及预期,根据合同规定部分款项无法收回,核销应收账款坏账准备3,622.64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报告期对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计提减值准备,对2022年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为:减少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410.07万元。

  公司报告期对本报告期前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核销金额3,622.64万元,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是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是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是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决策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关于计提2021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是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关于计提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4、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准则解释第16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修订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准则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事项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2月9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72人,注册会计师1,60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业务收入(经审计)30.98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7.5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36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审计收费5.1亿元,其中,与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和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2次。

  (注:最近三年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赵金,2015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8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蒋孟彬,2018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5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张新发,1997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8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

  项目合伙人赵金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人民币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5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系参考同行业收费水平,结合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机构及项目成员相关信息,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跟进与总结,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其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遵从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较好完成了公司委托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及其他各项业务,其专业能力可满足公司审计需要,建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表示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其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遵从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较好完成了公司委托的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及其他各项业务。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2、同意董事会《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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