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9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六次会议、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等事项,担保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一年或至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同一个被担保方担保事项止。担保事项均已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银行审批情况协商签订担保协议、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2022年4月12日、2022年4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公司近期为以下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等事项提供了担保:
1、吉林海王银河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海王”)向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9822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长春市坤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坤兰”)向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6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海王医疗配送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海王医疗配送”)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湖北海王朋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朋泰”)向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98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菏泽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海王”)向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宁夏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海王”)向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宁夏海王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宁夏海王向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新疆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王”)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0、河南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海王”)向上海睿海创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172.58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河南海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海王医疗”)向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阳春市八方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春八方”)向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综合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等),公司、广东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王安姬、姚冠宇共同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海王(清远)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海王”)向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和广东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广西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王”)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海王(湛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海王”)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6、芜湖海王阳光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海王”)向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滨州海王黄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州海王”)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近期担保实施情况
(一)为吉林海王向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吉林海王向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9822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9822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为长春坤兰向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长春坤兰向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6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署《保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465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为广东海王医疗配送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广东海王医疗配送向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4、保证期间: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为湖北朋泰向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湖北朋泰向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98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湖北汉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98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五)为菏泽海王向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菏泽海王向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差旅费等)。
4、保证期间:
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三年。
(六)为宁夏海王向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宁夏海王向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产权转移产生的税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七)为宁夏海王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宁夏海王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为宁夏海王向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宁夏海王向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理商:中电通商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应向保理商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保理本金、保理利息、服务费、迟延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合理的律师费、代理费、咨询服务费和其他合理费用以及法院判决认定原债权人或相关保证人需要向保理商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的三个日历年。
(九)为新疆海王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新疆海王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为河南海王向上海睿海创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海王向上海睿海创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172.58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上海睿海创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署《公司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权利人:上海睿海创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172.58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内的主债务、因行使或未实现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十一)为河南海王医疗向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海王医疗向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融资保理服务,公司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含保理融资期间利息、宽限期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等)、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催告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二)为阳春八方向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综合金融服务(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等)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阳春八方向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综合金融服务授信额度,公司、广东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王安姬、姚冠宇共同为其在该公司不超过人民币9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广东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王安姬、姚冠宇与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1: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2:广东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3:王安姬
保证人4:姚冠宇
债权人:广州凯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900万元。
3、 保证范围:
债务人未清偿银行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等相关债权人的全部款项,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而未支付的本金、利息、担保费、评审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或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登记费、查册费、差旅费等)。
4、保证期间: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三)为清远海王向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清远海王向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和广东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广东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1: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2:广东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东清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和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十四)为广西海王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广西海王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4、 保证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主债权产生的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十五)为湛江海王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湛江海王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债权的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范围:
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4、保证期间: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六)为芜湖海王向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芜湖海王向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签署《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十七)为滨州海王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滨州海王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签署《小企业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
2、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3、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目前,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约为人民币60.77亿元(均为对子公司担保),约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83.15%,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23-010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相关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本次重大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尚需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大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概况
公司于2022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及控股股东筹划混合所有制改革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4日、2022年4月2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28日、2022年6月28日、2022年7月28日、2022年8月27日、2022年9月27日、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29日、2023年1月31日、2023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上刊登的《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2)、《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二、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交易对手方聘请的审计和评估机构进驻相关标的公司开展2022年度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截至目前,标的公司的现场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司正在根据中介机构的要求积极补充资料。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以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本次交易的作价依据与交易对手方签署交易协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各相关方尚未签署正式协议,本次重大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尚需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本次重大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