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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75          证券简称:安旭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29.86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84.6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1月12日出具了“XYZH/2021HZAA10537”《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旭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银杏树有限公司和全资二级子公司元晟有限责任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安旭生物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2023年3月28日公司、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元晟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元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之母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OSA571918788632902,截至2023年3月2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如有存单,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和丁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丁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孙闽 、 朱仙掌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二十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柒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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