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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3-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部分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根据《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7名激励对象共计122,500股限制性股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实施情况

  1、2021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时,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4月27日至2021年5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2021年5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6月30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118名激励对象授予3,162,000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5元/股。

  6、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2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9、2022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注销完成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18名调整为114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162,000股调整为3,077,000股。

  10、2022年8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114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38,500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38,500股。

  12、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鉴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7名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12.2.3条的规定,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故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名单及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总数为122,500股,占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38,500股的7.96%,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份总数683,443,306股的0.02%。本次注销完成后,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38,500股调整为1,416,000股,涉及的激励对象由114名调整为107名。本次拟回购注销名单及数量如下:

  

  3、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8.10条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05元/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741,125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122,500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683,443,306股减少至683,320,806股。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带领全体员工努力推进各项业务稳步发展,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竭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已离职的7名激励对象关雪雷、李清林、曹毅、刘松、唐鹏、熊珍艳、张哲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不再符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已离职的7名激励对象关雪雷、李清林、曹毅、刘松、唐鹏、熊珍艳、张哲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中关雪雷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45,000股,李清林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40,000股,曹毅、刘松、唐鹏、熊珍艳、张哲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为7,500股),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2,5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回购注销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对上述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专项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  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后续还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武汉凡谷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尚需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3-005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3-008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2、本次聘任不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2023年3月29日,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事务所”或“信永中和 ”)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9人,注册会计师149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60人。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36.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家,收费总额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公司同行业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家为4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和纪律处分0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波琴女士,201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轮入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3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陈瑜女士,1997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2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梁功业先生,2016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的上市公司1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次续聘前,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信永中和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调查,认为信永中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已按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信永中和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1、信永中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已按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2、信永中和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满足公司委托事项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信永中和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信永中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已按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同时,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在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认真负责、扎实严谨。续聘事宜得到了我们的事前审核并认可,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

  (三)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3-004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202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拟对公司截至2022年12 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经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2022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和固定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2022年度拟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共计64,101,672.47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23.20%。明细如下:

  

  注: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计入的报告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批程序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对预计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作了合理性的说明,监事会、独立董事分别对该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独立意见。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主要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和固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人民币6,410.17万元,计入2022年度财务报表。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416.19万元,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人民币5,416.19万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减值项目、金额详见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本次计提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具体说明

  1、公司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方法

  本集团对于应收票据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提损失准备。基于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票据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应收票据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本集团将其差额确认为应收票据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相反,本集团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

  本集团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应收票据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票据”。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

  2、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方法

  本集团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的判断。本集团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和该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来判定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但是,如果本集团确定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的,可以假设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则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除非本集团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情况下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即使逾期超过30日,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仍未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集团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

  以组合为基础的评估。对于应收账款,本集团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而在组合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可行的,所以本集团按照金融工具类型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集团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本集团将其差额确认为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相反,本集团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

  本集团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贷记 “应收账款”。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按其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

  3、公司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方法

  本集团按照下列情形计量其他应收款损失准备: = 1 \* GB3 ①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本集团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②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的金融资产,本集团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 3 \* GB3 ③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集团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以组合为基础的评估。对于其他应收款,本集团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而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是可行,所以本集团按照客户性质或账龄为共同风险特征,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本集团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其他应收款,以单项进行评价信用风险,如:应收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农民工保证金、信用保证金、未逾期押金、未逾期备用金等;与对方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的应收款项;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债务人很可能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应收款项等。单项评价信用风险结果的类别有: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款外,本集团基于其他应收款交易对象类别、款项账龄等共同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不同的组合,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分组并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本集团按照共同风险特征类型不同,确定以下组合:

  

  本集团以单项为基础进行评价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以单项直接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计量。

  本集团以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价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款,以组合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对于其中的账龄组合是根据其以前年度的实际信用损失,并考虑本年的前瞻性信息,确定预计信用损失率计量该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

  四、公司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1、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合同资产,是指本集团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本集团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交付另一项商品的,本集团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2、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参照应收账款相关内容描述。

  会计处理方法,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本集团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相反,本集团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

  本集团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合同资产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合同资产”。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五、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说明

  库存商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六、董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194           证券简称:武汉凡谷         公告编号:2023-007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提高决策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现对2023年与武汉协力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信”)、武汉正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维电子”)、武汉协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精密”)、湖北惠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风”)、武汉衍煕微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衍煕微器件”)、武汉光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目科技”)、武汉承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远电子”)、武汉珈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炜电子”)等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2年度与上述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为人民币997.16万元,2023年度与上述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227.32万元。

  本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王丽丽女士、孟凡博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意该事项。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议案勿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介绍

  1、武汉协力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667811061;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武黄公路30号森林花园4单元9层02号;主营业务:电子产品、机械零配件的设计、开发,金属材料、五金工具、机电设备的销售;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精确到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223.07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4.8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1.96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85万元。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武汉协力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武汉协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文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7483034317;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藏龙大道11号;主营业务: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及模具的开发;开发产品制造、销售;数控加工技术服务;机械零件的设计及加工;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精确到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684.73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94.6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81.9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65.26万元。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武汉协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武汉正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7923XX;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住所地:洪山东湖开发区关东工业园3号地块;主营业务:通讯、电子、计算机软件开发、研制、技术服务;通信设备、电子器件制造;仪器仪表、计算机、电子元器件零售兼批发;通信网络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精确到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6,371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92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004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229万元。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武汉正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湖北惠风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5672754809H;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内;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精确到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8,139.72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3,924.25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47.1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928.89万元。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湖北惠风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武汉衍煕微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5MA4KUYQ557;注册资本:人民币12,500万元;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藏龙大道19号凡谷电子研发中心研发楼;主营业务: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计算机及配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计算机硬件开发、销售;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精确到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7,630.89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548.7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5.83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0,311.32万元。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武汉衍煕微器件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武汉光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文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9BMRT1P;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3栋4楼17号-01;主营业务:工业自动化设备、激光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研发、生产、批发兼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租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精确到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672.7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376.3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236.43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724.17万元。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武汉光目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7、武汉承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雅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5MAC0CDM93M;注册资本:人民币6000万元;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庙山大道9号东湖高新产业创新基地18号厂房301室;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真空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真空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真空镀膜加工;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特种陶瓷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精确到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3,868.35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670.77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29.23万元。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武汉承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武汉珈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文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C3TPCD0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佳园路关东科技工业园3-3栋4楼17号02室;主营业务: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精确到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66.41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8.5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0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1.48万元。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武汉珈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关系

  1、协力信、协力精密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股东王凯先生。王凯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丽丽女士之弟。王凯先生分别持有协力信、协力精密40%、60%的股份,且在该公司担任监事职务。根据相关规定,协力信、协力精密属于本公司关联法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关联法人之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孟庆南先生、王丽丽女士合计间接持有正维电子70%的股份,且孟庆南先生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公司董事孟凡博先生间接持有正维电子15%的股份;该关联法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关联法人之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丽丽女士现时持有惠风公司35%的股份,且担任该公司董事;公司董事孟凡博先生现时持有惠风公司33%的股份,且担任该公司董事;该关联法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关联法人之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丽丽女士现时间接持有衍煕微器件33.5058%的股份;公司董事孟凡博先生现时间接持有衍煕微器件33.5058%的股份;该关联法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关联法人之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公司董事孟凡博先生现时持有光目科技70%的股份,该关联法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关联法人之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丽丽女士现时持有承远电子95.4167%的股份;该关联法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关联法人之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7、公司董事孟凡博先生现时间接持有珈炜电子99%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丽丽女士现时间接持有珈炜电子1%的股份;该关联法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6.3.3条关联法人之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三)履约能力分析

  1、经公司采购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协力信、协力精密、正维电子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公司购买协力信、正维电子、协力精密的产品是在相关产品经检验合格入库后在约定的账期内付款。

  2、结合正维电子、惠风、衍煕微器件、光目科技、承远电子、珈炜电子历年实际履约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因素分析,其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

  协议,对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综上,上述各关联方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其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存在重大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公司向协力信、协力精密采购刀具、夹具、配件等,定价严格按照规定的报价、比价、核价的定价程序执行,并综合考虑产品质量、账期、交货周期等因素确定。采购以分批采购方式进行,每次采购涉及金额及数量较少,公司按照每批所需采购的品种及订单金额单次签署购销合同,以电汇或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2、正维电子除了其主要产品功放外,还有部分产品为RRU(Radio Remote Unit即射频拉远单元)和直放站,这两种产品是由多种设备和元器件组装而成的,其中,滤波器、环形器是构成这两种产品的众多器件中的一个。因为正维电子自身不生产滤波器、环形器这样的无源器件,因此产品中用到的滤波器、环形器需面向市场采购。公司在无源射频器件领域是最专业的企业之一,产品质量有保证,而且公司和正维电子两家公司同处武汉,产品的运输成本较低,因此正维电子拟采购公司滤波器和环形器。

  另外,公司部分客户有集成功放和滤波器为一体的需求,正维电子拥有成熟的功放制造能力及丰富的设计经验,所以从质量控制、降低成本等角度出发,公司拟从正维电子采购功放。

  同时,承远电子、珈炜电子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分别向公司采购结构件、自动化检测设备。

  公司与正维电子、承远电子、珈炜电子之间购销商品均以合同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等,交易以市场化运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增加经济效益,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德威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斯”)拟将部分闲置厂房分别出租给正维电子、惠风、衍煕微器件、光目科技、承远电子、珈炜电子。为给公司引进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提供居住场所,公司拟向惠风公司租赁惠风同庆花园少量房屋。因业务规划及布局调整需要,德威斯拟向承远电子租赁部分厂房。前述交易严格按照市场价,且履行严格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均属于正常的业务购销活动,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销售范围,降低采购成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对关联方的购销额占同期公司购销总额的比重较小,公司没有因上述交易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没有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房屋租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周转率,提高员工归属感,增加经济效益。以上交易对公司的生产及发展均无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马洪先生、唐斌先生、卢彦勤女士事前已查阅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资料,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

  结合公司以往的实际情况和未来的发展需求,独立董事认为:

  武汉凡谷2023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的业务行为,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原则协议确定,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与日常关联交易相关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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