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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05           证券简称:合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81,550股;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11.27元/股。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000股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923,550股限制性股票,合计981,5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奖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在上海交易所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2月22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异议的反馈。2022年2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3月1日,公司发布了《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0),经自查,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以下简称“首次授予”)已实施完成。

  7、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注销已离职的5名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000股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923,55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和依据

  (1)《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解除条件为:“以2021年度为基础年度,2022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上会审字[2023]2093号)及《激励计划》,对公司2022年度《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指标进行了审核,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指标未达到增长率不低于15%的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2022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923,5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鉴于公司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中,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若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公司裁员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不受影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规定,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000股。

  综上所述,公司拟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923,550股限制性股票、已离职的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000股,合计981,5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手续。

  (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公司裁员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不受影响,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如公司未达到触发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在对应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故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即授予价格11.27元/股。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按授予价格计算的回购金额为11,062,068.50万元。

  三、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批准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及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等相关手续,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上所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本次的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公司仍须按照后续进展情况,根据《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激励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5005      证券简称:合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因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成,及5名授予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无法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23,550股及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8,000股限制性股票共计981,550股进行回购注销。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04,136,500股减少至403,154,950股,注册资本金由404,136,500元减少至403,154,950元。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改后的《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5005        证券简称:合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及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而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其中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规定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规定内容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定内容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将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财政部公布之日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

  (三)本次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执行新会计准则。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5005           证券简称: 合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

  2023年度新增贷款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贷款情况概述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新增贷款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和流动资金周转需求,公司决定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贷款余额1026万元人民币(含境内外公司借款,不含关联借款)为基础,预计净新增贷款总额 3亿元人民币,即在额度有效期内公司及各子公司预计较2022年末合计新增贷款余额在3亿元范围内(不含关联借款及已单独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贷款金额)。

  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实现高效筹措资金,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预计新增贷款额度议案后授权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批:公司及各子公司贷款可在较2022年末净新增贷款总额3亿元(不含关联借款及已单独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贷款金额)额度内分次向金融机构申请。

  上述授权通过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公司及各子公司较2022年末合计新增贷款余额在3亿元额度内时,由董事长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贷款事项进行审批,公司及各子公司超过上述范围的贷款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贷款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事项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止,在额度内发生的具体贷款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授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不再另行召开股东大会。

  二、公司及子公司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司:

  (一)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浙江合兴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三)合兴汽车电子(太仓)有限公司

  

  (四)浙江广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五)乐清广合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六)合兴汽车电子(嘉兴)有限公司

  

  三、董事会意见

  净新增3亿元贷款额度是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的合理需要。为公司贷款有助于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全年贷款金额做出预计,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四、独立董事意见

  净新增3亿元贷款额度是公司及各子公司实际业务开展及新建项目的需要。为公司贷款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地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子公司全年贷款金额做出预计,并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5005          证券简称:合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600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10万股,发行价格为6.38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5,583.8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432.1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151.6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3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1,069.13万元,其中: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9,773.52万元;2022年1-12月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295.61万元。

  2022年度,本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295.61万元,均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建设,公司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后的净额为1.36万元,募集资金项目结项后使用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65.24万元。募集资金本期使用金额及当前节余情况具体如下:募集资金本期使用金额及当前节余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账户已全部销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了《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2021年1月,合兴股份分别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乐清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次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及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4个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表金额均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有关金额合计与表内合计数可能因此存在尾差。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的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程序。

  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同时相关募集资金专户无后续使用用途,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决定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165.24万元全部转出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账户注销工作。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内,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合兴股份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八、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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