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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3月20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下午15:00起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兴业路3012号老兵大厦U谷智创东座6001-6002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其中,监事邵风高、林晓梅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邵风高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对2022年年度报告发表如下确认意见: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二、《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三、《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考核>的议案》

  2022年度监事税前报酬情况请查阅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四节 公司治理” 之“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全体监事的薪酬,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第六十条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四、《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暨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和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同洲电子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相关数据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五、《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的、准确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六、《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和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和核销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七、《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确认,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和合并报表中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因此,公司提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八、《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详细内容及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请查阅同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九、《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议案十、《关于<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做的说明,并将持续关注并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对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十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三、《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本激励计划规定不得参与本次股权激励或不再符合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条件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5日前披露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31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4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及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解释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2022年 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解释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相关问题。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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