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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点药业

  股票代码:30113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北京鼎新联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919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919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 二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点药业”、“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若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北京鼎新联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刘伟,其基本情况如下:

  (一)北京鼎新联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二) 刘伟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刘伟持有北京鼎新联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北京鼎新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25%的股权,并持有北京鼎新联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平阳兆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的合伙份额,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刘伟与北京鼎新联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持有西点药业股权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战略发展需要而做出的审慎决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披露公告《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编号为:2023-008)。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391,1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434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001,27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4.9518%。具体情况如下:

  注: 上表中比例计算保留4位小数, 由此产生的尾差是因四舍五入导致, 下同。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2月23日至 2023年3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了减持,总计减持股份达389,900股,减持比例为0.4825%。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降至4.9518%。具体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001,273股,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西点药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被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北京鼎新联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王保忠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刘伟

  2023 年3月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北京鼎新联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王保忠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刘伟

  2023 年3月1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北京鼎新联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王保忠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刘伟

  2023 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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