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17 证券简称:铜冠铜箔 公告编号:2023-0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 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189号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丁士启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00,40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42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00,01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2.37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8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7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40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0,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38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47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0,2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7%;反对16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115%;反对16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13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9%。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方娟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承义法字第00071号
致: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16人,代表股份600,40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4233%,均为截止至2023年3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600,01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37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8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70%。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3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7%;反对16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0115%;反对16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9136%;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4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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