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名,代表股份76,966,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名,代表股份76,902,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6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1名,代表股份8,332,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8,267,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6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5%。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李梦、车继晗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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