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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368              证券简称:绿城水务           公告编号:临2023-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监处罚[2022]8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公司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向非产权用户报装和产权更名给非产权人用户收取水费保证金、向新报装用户和改造工程用户收取水表费及水表安装辅材费、向除营商环境项目外的用水户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工程建设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三项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金额合计13,137,571.22元。

  鉴于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主动提供检查所需的账册等相关资料、如实陈述违规收费事实、主动清退部分多收价款给缴费者、主动停止执法人员检查核实的部分违规收费等行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处理决定如下:

  (一)责令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二)将清退期限届满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44,324.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从轻处罚

  1、对违法收取的水费保证金9,373,500.00元,按0.2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874,700.00元;

  2、对违法收取的水表费2,184,147.22元和建筑区划红线外供水工程费1,579,924.00元,合计金额3,764,071.22元,按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882,035.61元。

  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3,801,059.87元。

  二、整改结果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现已停止了违规收费的行为,并将按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纳罚没款。该事项不属于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经营,有息债务均按时还本付息。公司就本次事件向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合法合规经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三、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监处罚[2022]8号)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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