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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08    证券简称:长鸿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子公司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为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

  ● 涉案的金额:1,000万元(原涉诉金额为20,000万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涉诉金额变为1,000万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已撤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1-065),对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与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第一被告,以下简称“中科启程”)、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 201110401503.6,名称:“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及PBS与PBAT“聚酯连续聚合制备工艺”技术秘密纠纷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诉讼进展及结果情况

  2021年10月21日,中科启程已对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的专利权(专利号:201110401503.6,名称: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予以受理。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近期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5438号):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决定宣告201110401503.6发明专利权无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2022-032)。

  2023年3月22日,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PBAT制备工艺”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并销毁所持有的原告的技术秘密资料、停止侵权项目的建设。

  2、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害原告专利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

  3、判令被告中科启程新材料科技(海南)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生物降解材料研究院》公众号、链塑网(网站:http:/www.plaschain.cn/)和省级报纸及中国科学报上说明其“PBAT制备工艺”技术来源于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以消除影响。

  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民初16号),于2023年3月23日原告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上海聚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已撤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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