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1 证券简称:上海电力 公告编号:2023-29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召开了第八届第三次董事会会议、第八届第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监事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监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日、2022年1月15日、2022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材料。
2、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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