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美好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23-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置业”、“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关于对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1. 你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存在未建立相应内部控制制度、资助金额超过股东大会审批额度、对资助款项逾期的资助对象继续追加提供财务资助、未就其他股东不能等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及资助对象资不抵债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等不规范的问题,且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2. 你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时,存在签订合同和支付认购款先于董事会审议、实际执行的合同内容与董事会审议的内容不一致、变更委托理财主要内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按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对委托理财实施风险控制等不规范的问题,且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3号)第一百一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3.你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时,存在股权转让协议重要内容未提交董事会审议、未披露重要内容、未披露重大进展变化等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1. 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存在个别房地产项目个别资产无原始入账凭证及实物、部分工厂期间费用无原始入账凭证、部分工程无供应商相关资料等不规范问题。
2.你公司会计核算不规范,存在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依据不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核算标准不一致等不规范问题。
3. 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数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
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以上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告,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意见。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
二、你公司应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及时梳理、完善相关制度并形成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管理,全面梳理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并逐一完善,强化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确保内部控制运行有效、财务管理合法合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决定书》所提及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一时间开展相应整改工作。
公司感谢云南证监局在本次检查中对公司工作的指正,将严格按照云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合规意识,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4日
股票简称:美好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23-08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及相关人员收到云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置业”、“公司”)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刘道明、刘南希、李俊锋、冯娴、刘怡祥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5号:《关于对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道明、刘南希、李俊锋、冯娴、刘怡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存在关联方披露不完整、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你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多笔对外担保未进行披露、披露不及时、重大进展未披露等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刘道明、时任副董事长刘南希、时任总裁李俊锋、时任财务总监刘怡祥、时任董事会秘书冯娴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刘道明、刘南希、李俊锋、冯娴、刘怡祥表示接受云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高度重视所涉及的问题,严格按照云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将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化合规意识,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4日
股票简称:美好置业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23-09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
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美好未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道明、刘南希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置业”、“公司”)控股股东美好未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集团”)及刘道明、刘南希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以下简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号:《关于对美好未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道明、刘南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美好未来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刘道明、刘南希:
经查,你们提交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存在填报关联方不完整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对违规情况进行改正并就整改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美好集团及刘道明、刘南希表示接受云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照云南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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