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78号上海金陵紫金山大酒店四楼金陵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规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策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严健军先生、周桐宇女士和何晓云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晔侃先生出席会议;副总经理马荧女士列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程裕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审议的议案已对持股5%以下的股东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雷丹丹、徐雪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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