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2 证券简称: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赔偿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商业诋毁纠纷,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受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科技”、“公司”或“原告”)认为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及其相关员工实施了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公司的商业商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权益。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案号为(2023)粤03民初3224号。截至公告日,该等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被告及其相关员工在无生效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认定原告侵权或违法的情况下,通过其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公开发表或积极散播与客观事实不符、建立在虚假事实基础上、带有贬义性和消极性的商业评论或文章,指责原告实施了侵权和违法行为,主观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被告行为影响了消费者在选择原告产品时作出的决策,损害原告的公司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被告及其相关员工删除、更正其微信朋友圈、新浪微博、公司网站中的被诉侵权文章及评论信息。
2、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被告官方网站首页、被告微信公众号首页置顶的显著位置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的内容需经过原告或法庭确认,刊登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刊登期间不得自行删除。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商业诋毁纠纷,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受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后续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本次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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