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3-032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容提示:
1、可转债开始转股日:2022年2月18日
2、可转债转股价格:20.68元/股
3、转股起止日期:2022年2月18日至2027年8月11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股份”或“公司”)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可转债核准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37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公开发行1,160万张可转债,发行可转债面值总额为人民币11.60亿元。
2、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交所“深证上[2021]915号”文同意,公司116,000万元可转债于2021年9月23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川恒转债”,债券代码“127043”。
3、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1)“川恒转债”初始转股价为:21.02元/股。
(2)公司回购《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0万股,因股本变动较小及根据充分保护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未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3)公司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根据激励对象认购款缴纳情况,股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完成限制性股票684.60万股,授予价格为12.48元/股,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1.02元/股调整为20.9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4)公司因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川恒转债”的转股价格由20.90元/股调整为20.7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5)公司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根据激励对象认购款缴纳情况,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98.20万股,授予价格为12.28元/股,可转债转股价格由20.70元/股调整为20.6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145)。
二、川恒转债转股情况
2023年第一季度,川恒转债因转股减少963张,转股数量为4,646股。
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川恒转债剩余可转债数量为10,443,389张,剩余可转债金额为1,044,338,900元。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三、备查文件
1、《按股份性质统计的股本结构表(川恒股份)》;
2、《按股份性质统计的股本结构表(川恒转债)》。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公告编号:2023-031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福麟矿业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为日常经营所需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福泉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福泉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黔南州分行”)分别申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并申请由本公司分别为其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2022-028、2022-033、2022-106)。
2、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福麟矿业于近日与农行福泉市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0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同时,本公司已与债权人农行福泉市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福麟矿业该笔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壹亿元整。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ABCDEFGHIJ
A 人民币/外币贷款 B 减免保证金开证 C 出口打包放款
D 商业汇票贴现 E 进口押汇 F 银行保函
G 商业汇票承兑 H 出口押汇 I 账户透支
J 其他业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2、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全部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及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保证人已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保证人被申请破产、重整;
(6)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
6、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7、保证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债权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债权人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债权人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证人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保证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债权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保证人应予赔偿。
8、不论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包括债务人及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提供,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而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保证人对此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4、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6)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7)债权人与保证人采取任何方式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3、债务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4、保证人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5、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债权人确定。
6、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的,保证人在任何时候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权等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的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不应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追偿权等权利的实现。保证人如因任何原因,实现了追偿权等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基于该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7、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或允许债务人转移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且债权人可依法在必要范围内向潜在债权受让方或债务受让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有关资料及信息。债权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向保证人发送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的通知。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3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3、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信息使用授权
保证人在此:
1、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保证人的信用记录,并同意债权人将涉及保证人的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
2、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保证人账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债权人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监管机关等提交。
第十条 权利保留
债权人给予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免除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保证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各类业务的主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不再送达保证人。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债权人壹份,保证人各壹份,债务人壹份,效力相同。
三、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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