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3-0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4月21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二、 更正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2023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经审核,原披露公告授权委托书中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意见栏格式存在差错,现就原公告中更正部分说明如下:
原披露公告: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单位(本人)系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23年4月21日下午14:30召开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人对这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现更正为: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单位(本人)系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23年4月21日下午14:30召开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人对这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公司对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三、 除了上述更正事项外,于2023年3月3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3日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3-032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3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9:15-15:00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方式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4月14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截止2023年4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智界一期2号楼15层夹层会议室十三。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一览表
1、公司独立董事向锐先生、任达先生、卢绍锋先生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分别作出2022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31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上述议案9、13、14、15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10、11、14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同时,该类股东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5、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0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期间用电子邮件或传真办理登记手续,但需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并附上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 登记时间:2023年4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3、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智界一期2号楼16层证券部
邮寄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智界一期2号楼14层,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邮编:518109,邮箱:zqswdb@txdkj.com(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岑、宫兰芳
电话:0755-33687792 邮箱:zqswdb@txdkj.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银星高科技工业园智界一期2号楼14层前台
2、本次大会预期半天,与会股东住宿和交通费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3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45”;投票简称为“TX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表决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1) 选举非独立董事(如提案16.00,等额选举,应选人数4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4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4位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 选举独立董事(如提案17.00,等额选举,应选人数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3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选举股东代表监事(如提案18.00,等额选举,应选人数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2位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4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使用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附件2:授权委托书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单位(本人)系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23年4月21日下午14:30召开的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人对这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持股性质: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期限:
附注:
1、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2、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授权范围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进行指示,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提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0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的,股东代理人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委托人为单位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人为自然人时由委托人签字。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3-033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2,077,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1.97%)的股东钟小平、刘秋香夫妇二人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18,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49%)。
合计(含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87,879,37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6.79%)的股东万锋、李锋夫妇二人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1,6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50%)。
一、 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万锋及李锋夫妇、钟小平及刘秋香夫妇4人的通知,获悉钟小平夫妇、李锋女士于2023年4月1日与刘青科先生签署了《钟小平、刘秋香、李锋与刘青科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转协议”)。钟小平、刘秋香、李锋三人合计拟转让给刘青科先生1,96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5.99%。其中钟小平、刘秋香合计转让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49%),李锋女士转让1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50%)。
(一) 本次协议转让受让方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注:上述表格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注:上述表格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钟小平及刘秋香夫妇、李锋女士拟减持事项不违背此前所做出的任何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相关规定。
三、相关合同主要内容
1、本股份协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钟小平(以下简称“甲方1”)
身份证号:362***********731X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刘秋香(以下简称“甲方2”)
身份证号:362***********1725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李锋(以下简称“甲方3”)
身份证号:360***********0064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
刘青科(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342***********301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2.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
2.1乙方以协议转让方式自甲方处受让共计1965万股标的股份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其中,乙方受让甲方1持有的1523万股标的股份,受让甲方2持有的277万股标的股份,受让甲方3持有的165万股标的股份。
3.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与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
3.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4.58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86,497,000元(大写:贰亿捌仟陆佰肆拾玖万柒仟元整),其中,乙方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222,053,400元(大写:贰亿贰仟贰佰零伍万叁仟肆佰元整),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40,386,600元(大写:肆仟零叁拾捌万陆仟陆佰元整),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24,057,000元(大写:贰仟肆佰零伍万柒仟元整)。
3.2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共计人民币8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分别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62,005,089.06元(大写:陆仟贰佰万伍仟零捌拾玖元陆分),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1,277,353.69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柒万柒仟叁佰伍拾叁元陆角玖分),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6,717,557.25元(大写:陆佰柒拾壹万柒仟伍佰伍拾柒元贰角伍分):
3.2.1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3.2.2甲方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若需)履行完毕的内部有权机构或共有人(如需)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内部程序。甲方与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乙方于【5】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款项共计人民币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分别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77,506,361.32元(大写:柒仟柒佰伍拾万陆仟叁佰陆拾壹元叁角贰分),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4,096,692.12元(大写:壹仟肆佰零玖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元壹角贰分),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8,396,946.56元(大写:捌佰叁拾玖万陆仟玖佰肆拾陆元伍角陆分):
3.3.1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已持有标的股份;
3.3.2第3.2条约定的条件持续满足,且甲方无违约行为。
3.4剩余款项人民币106,497,000元(大写:壹亿零陆佰肆拾玖万柒仟元整),包括应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82,541,949.62元(大写:捌仟贰佰伍拾肆万壹仟玖佰肆拾玖元陆角贰分),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5,012,554.20元(大写:壹仟伍佰零壹万贰仟伍佰伍拾肆元贰角),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8,942,496.18元(大写:捌佰玖拾肆万贰仟肆佰玖拾陆元壹角捌分),乙方于第二笔款项支付完毕后24个月内付清。
4.标的股份的处置
4.1乙方受让标的股份6个月后,乙方有权在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要求的情况下,自行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任意价格、任意时间处置标的股份,否则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通知
5.1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寄出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6.陈述与保证
6.1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乙方是在该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6.1.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6.1.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1.3甲方对其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其他抵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6.1.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6.1.5标的股份除乙方已知晓的法定义务之外,再无其他任何义务、责任或者限制。
6.2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甲方是在该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6.2.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6.2.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2.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7.违约责任
7.1如果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在收到另一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举证费等。给守约方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清除影响。
7.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款项的0.5‰每日计算。
8.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如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9.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应当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送达人将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投递给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10.本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10.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按指纹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持七份,乙方持一份。
10.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交割日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0.3.1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
10.3.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四、其他说明
1、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2、 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3、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3日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兴达
股票代码:0028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青科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四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及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青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2023年4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钟小平、刘秋香、李锋共同签订了《钟小平、刘秋香、李锋与刘青科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协议》 ,钟小平、刘秋香、李锋三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刘青科先生共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无限售流通股1,965万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述表格占股比例数据精度可能受四舍五入影响。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份支付的对价及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钟小平、刘秋香、李锋所持上市公司1965万股股份,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股份协议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钟小平(以下简称“甲方1”)
身份证号:362***********731X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刘秋香(以下简称“甲方2”)
身份证号:362***********1725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李锋(以下简称“甲方3”)
身份证号:360***********0064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
(甲方1、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
刘青科(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342***********301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公园街*****
2.本次股份转让的数量
2.1乙方以协议转让方式自甲方处受让共计1965万股标的股份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其中,乙方受让甲方1持有的1523万股标的股份,受让甲方2持有的277万股标的股份,受让甲方3持有的165万股标的股份。
3.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与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
3.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4.58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86,497,000元(大写:贰亿捌仟陆佰肆拾玖万柒仟元整),其中,乙方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222,053,400元(大写:贰亿贰仟贰佰零伍万叁仟肆佰元整),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40,386,600元(大写:肆仟零叁拾捌万陆仟陆佰元整),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24,057,000元(大写:贰仟肆佰零伍万柒仟元整)。
3.2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款项共计人民币8000万元(大写:捌仟万元整),分别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62,005,089.06元(大写:陆仟贰佰万伍仟零捌拾玖元陆分),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1,277,353.69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柒万柒仟叁佰伍拾叁元陆角玖分),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6,717,557.25元(大写:陆佰柒拾壹万柒仟伍佰伍拾柒元贰角伍分):
3.2.1深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3.2.2甲方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若需)履行完毕的内部有权机构或共有人(如需)同意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股份内部程序。甲方与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乙方于【5】工作日内支付第二笔款项共计人民币1亿元(大写:壹亿元整),分别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77,506,361.32元(大写:柒仟柒佰伍拾万陆仟叁佰陆拾壹元叁角贰分),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4,096,692.12元(大写:壹仟肆佰零玖万陆仟陆佰玖拾贰元壹角贰分),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8,396,946.56元(大写:捌佰叁拾玖万陆仟玖佰肆拾陆元伍角陆分):
3.3.1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后,乙方已持有标的股份;
3.3.2第3.2条约定的条件持续满足,且甲方无违约行为。
3.4剩余款项人民币106,497,000元(大写:壹亿零陆佰肆拾玖万柒仟元整),包括应向甲方1支付人民币82,541,949.62元(大写:捌仟贰佰伍拾肆万壹仟玖佰肆拾玖元陆角贰分),向甲方2支付人民币15,012,554.20元(大写:壹仟伍佰零壹万贰仟伍佰伍拾肆元贰角),向甲方3支付人民币8,942,496.18元(大写:捌佰玖拾肆万贰仟肆佰玖拾陆元壹角捌分),乙方于第二笔款项支付完毕后24个月内付清。
4.标的股份的处置
4.1乙方受让标的股份6个月后,乙方有权在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要求的情况下,自行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以任意价格、任意时间处置标的股份,否则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通知
5.1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寄出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各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6.陈述与保证
6.1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乙方是在该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6.1.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6.1.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1.3甲方对其转让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其他抵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6.1.4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6.1.5标的股份除乙方已知晓的法定义务之外,再无其他任何义务、责任或者限制。
6.2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并确认甲方是在该等陈述、保证真实、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上订立本协议和进行本次交易:
6.2.1其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6.2.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6.2.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7.违约责任
7.1如果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在收到另一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举证费等。给守约方声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清除影响。
7.2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款项的0.5‰每日计算。
8.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同时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如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协议。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9.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相关法律法规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应当将该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送达人将相关法律文书(含仲裁法律文书)投递给本合同记载的当事人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10.本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10.1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按指纹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持七份,乙方持一份。
10.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交割日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0.3.1本协议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
10.3.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六、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刘青科
签署日期:2023 年4月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刘青科
签署日期:2023 年4月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刘青科
签署日期:2023 年4月3日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同兴达
股票代码:002845
信息披露义务人:钟小平
法定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刘秋香
法定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协议转让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四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钟小平
姓名:钟小平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2***********731X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通讯方式:158********
是否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否
(二)基本情况-刘秋香
姓名:刘秋香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62132197310******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通讯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通讯方式:183********
是否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否
钟小平先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刘秋香亦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钟小平先生与刘秋香女士为夫妻关系,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钟小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秋香在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之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钟小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秋香女士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钟小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0,93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57%,刘秋香女士持有公司11,14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钟小平先生及刘秋香女士为夫妻关系,系一致行动人,两人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两人合计持有公司72,07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7%。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下转D7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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