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临2023-017
A股代码:601166 A股简称:兴业银行
优先股代码:360005、360012、360032 优先股简称:兴业优1、兴业优2、兴业优3
可转债代码:113052 可转债简称:兴业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累计转股情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800,000元兴业转债转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72,905股,占兴业转债转股前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035%。
● 未转股可转债情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兴业转债金额为人民币49,998,200,000元,占兴业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964%。
● 本季度转股情况: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共有人民币264,000元兴业转债转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10,728股。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7号)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50,0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兴业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500亿元,期限6年,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3%、第六年为3.0%。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3号文同意,本公司500亿元可转债于2022年1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转债简称“兴业转债”,交易代码“113052”。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兴业转债自2022年6月30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兴业转债目前转股价格为24.48元/股。
二、可转债本次转股情况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共有人民币264,000元兴业转债转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10,728股。截至2023年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800,000元兴业转债转为本公司A股普通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72,905股,占兴业转债转股前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035%。
截至2023年3月31日,尚未转股的兴业转债金额为人民币49,998,200,000元,占兴业转债发行总量的比例为99.9964%。
三、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四、其他
联系部门:兴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7824863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3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661号)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7号)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银行”)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了5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0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80,027,358.4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919,972,641.51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联席保荐机构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联席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兴业银行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兴业银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兴业银行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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