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3-0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框架性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各自企业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协议项下所有具体业务的开展,均需在合法合规且符合双方内部业务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在具体业务合同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与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业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适用本协议。
公司将根据协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是双方今后签订相关项目合作协议的基础文件;本次合作是公司基于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
3.因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因素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合作对公司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碳汇业务开展情况详见“五、公司碳汇业务开展情况”。
一、协议签署概况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共同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基本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双方不违反已负的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就此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框架协议)。
本次合作能有效提高公司碳汇业务发展进程,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双方积极响应习主席提出的国家“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减排目标,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加快推进碳排放交易,发展绿色金融、绿色能源交易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助力中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和碳中和愿景的实现。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意向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赖晓明
3.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组织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与能源领域的权益交易,提供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指标交易、节能量交易、温室气体减排量及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交易服务,清洁发展机制信息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1号B1,1-3层
6.企业情况简介: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成立于2008年8月5日,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国首家环境能源类交易平台,是上海市碳交易试点的指定交易平台、经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全国交易平台,同时也是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营机构。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始终以“创新环境能源交易机制,打造环保服务产业链”为理念,积极探索节能减排与环境领域的权益交易,建设“服务全国、面向全球”的环境能源交易市场。自成立以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深度参与国家和区域碳排放市场、碳减排市场建设。同时,依托市场建设运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在碳管理、碳金融、碳中和、气候投融资等多领域创新探索,并在碳管理体系建设、碳金融产品创新、碳中和认证标准制定、绿色股票指数编制、碳普惠机制设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围绕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总体目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碳交易、碳金融和其他绿色低碳领域创新工作,逐步建设公正、规范、高效的多层次、多元化市场格局,力争在“十四五”末建成有国际影响力的碳交易中心、碳定价中心和碳金融中心,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稳步实现。
7.关联关系:上海环交所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8.履约能力分析:经查询,上海环交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署本框架协议,协议内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基于彼此充分信任,着眼于长期利益,双方致力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2.诚实信用原则。双方一致同意在合作中,坚持“恪尽职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承诺向对方提供的业务及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可信,无刻意隐瞒、修饰或歪曲可能对双方合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要事实。
3.合法合规原则。双方合作内容均以合法合规及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前提,若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策的合作内容或项目,视为该内容或项目无效。
(二)合作内容
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制度的允许范围内积极推动协同效应,开展以下合作:
1.开展碳市场合作圈和联盟合作;
2.开展碳相关业务和服务合作;
3.开展培训和能力建设合作;
4.开展研究和咨询业务合作;
5.开展碳交易和碳普惠合作;
6.开展气候投融资项目合作;
7.建立互动交流机制。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双方签字或企业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或本协议终止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具体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
(四)保密条款
双方对在谈判和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在商业和技术方面的非公开资料和信息(包括本协议内容),在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披露或泄漏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作其他用途。但一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而进行披露的,或为本协议之目的合理披露给该方的审计师、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披露方应要求上述机构和人士承担保密义务),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若上述机构和人士违反了保密义务,则披露方应向本协议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本保密条款永久有效,不受本协议效力期限限制。
(五)合作方式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协议项下所有具体业务的开展,均需在合法合规且符合双方内部业务审批条件的前提下,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在具体业务合同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与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业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适用本协议。
2.双方因本协议达成的各项合作,所获收益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等事宜在双方另行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中约定。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提升公司在碳汇领域相关业务的市场份额,将对公司的业务运营将产生积极影响,也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带来积极效果。本次合作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是双方今后签订相关项目合作协议的基础文件。本次合作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因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因素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次合作对公司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亦存在不确定性。
3.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
五、公司碳汇业务开展情况
公司碳汇有关业务由福建金森碳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碳汇)具体开展。
公司于2018年8月全资设立孙公司金森碳汇;随着相关业务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为达到充分发挥公司整体资源的优势,同时简化股权层级,提高决策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公司与金森碳汇的协同效应,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的目的,2022年3月公司通过内部股权划转的方式,将金森碳汇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碳汇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1.金森碳汇成立至今,对外签署CCER林草碳汇项目咨询及合作开发协议涉及18个县(区)。上述业务能否最终顺利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2.金森碳汇成立至今承接办公(营业)场所、会议召开、赛事举办等碳中和服务项目11项;承接碳中和方案编制项目6项。
3.公司经营地属福建省三明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地方政府对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流转、质押、抵消、管理和监督等进行规范。公司依托当前政策优势,同时开展林业碳票开发工作,并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优先推荐和支持。
4.金森碳汇与公司所在地检察院、法院签订《建立“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的意见》,该工作机制确定了“生态司法+碳汇”的联动快调工作机制、生态司法碳汇基金、施碳汇认购生态修复机制、碳汇认购程序、碳汇专家人民陪审员、“碳中和”志愿者服务宣传等方面内容。同时,公司所在地法院、公司所在地检察院、金森碳汇共同成立了生态司法碳汇基金管理委员会。
六、风险提示
1.本协议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意向性协议,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需另行签订协议,合作内容、合作机制等事项的具体实施及未来能否达到合作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业绩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合作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因素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4.本协议签署后,如后续有重大进展或变化,公司亦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发布进展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案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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