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签署《阿维塔渠道合作伙伴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天津融诚安为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诚安为德”)收到与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维塔(重庆)汽车”)签署的《阿维塔渠道合作伙伴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合同签署概况

  公司下属公司融诚安为德与阿维塔(重庆)汽车签署《阿维塔渠道合作伙伴合作协议》,阿维塔(重庆)汽车授权融诚安为德在天津设立阿维塔中心。

  二、 合同双方情况介绍

  (一) 阿维塔(重庆)汽车

  1、 公司名称: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王金海

  3、 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4、 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汇流路10号物流配送厂房

  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鞋帽零售,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电池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轮胎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洗车服务,代驾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 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阿维塔(重庆)汽车与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 其他说明:最近三年公司及下属公司未与阿维塔(重庆)汽车发生类似交易情况。阿维塔(重庆)汽车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二) 融诚安为德

  1、 公司名称:天津融诚安为德科技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杨扬

  3、 注册资本:1,250万元人民币

  4、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24号A区

  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车销售;轮胎销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二手车经纪;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拍卖;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洗车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机动车充电销售;充电桩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食品添加剂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紧急救援服务;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工具销售;日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办公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劳动保护用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纸制品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包装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薪酬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 股权结构:

  

  三、 《阿维塔渠道合作伙伴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 合同双方:阿维塔(重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甲方),天津融诚安为德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2、 物业:乙方提供的物业位于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24号,面积3,000.00㎡用于B1级别阿维塔中心(以下简称“门店”)的运营。

  3、 合作期限:自2023年1月7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

  4、 合作事项:

  (1) 展示车辆与试乘试驾车辆:甲方应为门店提供所需的展示车辆,展示车辆的所有权仍属甲方,甲方应承担车辆保管和养护责任。甲方应为门店配备试乘试驾车辆,用于提升客户体验。

  (2) 人员设置与培训:乙方应建立从事《合作协议》项下业务职责范围内所必要的人员组织架构、设置标准数量的岗位,并匹配具有相应资质且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乙方应满足门店的最低人数要求。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相关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必要培训,并同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培训系统和培训项目,遵守甲方培训项目的相关规则和规定,乙方应准确、及时记录参与培训人员的相关信息。

  (3) 车辆销售:销售相关业务由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从线索创建、接待、试驾、成交的整个销售过程各环节的相关工作。

  (4) 车辆交付:①甲方应负责待交付订单跟进,包括但不限于订单跟进、与客户保持积极沟通、与客户确认订单信息准确、确认客户拥有上牌城市车辆上牌指标,确保拟交付车辆能顺利交付给《阿维塔汽车购买协议》指定客户。②乙方应对拟交付的甲方品牌汽车进行PDI检查,并在取得甲方许可的情形下对车辆瑕疵部分进行修复,使待交付车辆达到可交付的状态。③乙方应对甲方运输的甲方品牌汽车抵达门店时进行清点、检查和接收,并对接收的车辆进行存储和管理,且应在存储管理过程中维持车辆的良好状态,并对存储车辆投保足额的财产保险;乙方应对甲方品牌汽车在其存储管理期间内(自乙方或乙方人员接收甲方品牌汽车到车辆向车主完成交付的期间)的损毁、灭失承担责任。④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根据甲方要求安装甲方专属充电桩,并负责充电桩的日常管理。充电桩应始终符合甲方要求的供电容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⑤乙方向客户进行车辆的交接,应确保客户对于车辆接收的满意度。⑥乙方应为门店所有销售、交付的车辆办理临牌、铁牌及金融抵押,未委托上牌的车辆,需免费为车主提供第一张临牌,确保车辆能正常上路行驶。

  (5) 服务维修:①合作期限内,乙方应在门店内按甲方的维修标准为甲方品牌汽车提供维修服务,服务时间为每周7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②乙方必须提供充电服务、汽车三包及保修服务以及甲方要求的其他必要的维修服务。③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运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时制定、更新的与运营要求相关的公告、政策、指导手册等)进行服务维修的管理工作。

  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物业及/或设施的任何缺陷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第三方全额赔偿,且如果该等缺陷造成门店运营中断,乙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渠道发展团队报备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如果上述中断超过14日,甲方应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合作协议》,而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赔偿责任等),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合作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

  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应独自负责取得建立合作门店所需要的以及甲方要求的经营资格及相关资质。(2)乙方应承担合作期限内维护物业所支付的必要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的租金、物业费、物业保险费、物业维修费、推广费、停车位费、公共事业费等。(3)如有潜在客户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询问甲方情况,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充分及如实的告知客户甲方将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详情和内容以及客户将拥有的权益和需履行的义务。在推介及介绍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客户(无论是否实际购车)收取任何费用。乙方保证在《合作协议》履行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得误导、欺骗或以其他任何不正当方式促使客户购买甲方汽车。(4)若乙方过度或虚假承诺给甲方带来任何不利后果的,甲方有权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销售、市场推广、广告或其他公开场合使用并应禁止其员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标志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也不得作出或允许其员工作出与甲方有关的任何公开声明。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员工都不得使用印有甲方抬头的信笺纸或以其他方式使用甲方名称、商标或标志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6)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主动或被动代表甲方接收媒体采访或对外进行宣传及活动。不得主动向客户或媒体传播其合作属性及相关细节。乙方在向客户推介或提供服务时,以及任何其他的场合下,均应积极维护甲方的产品、品牌及企业形象和声誉,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的产品、品牌及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行为。在发生媒体危机或突发事件时,乙方应快速积极、妥善处理,最大程度降低不利影响。(7)乙方在从事《合作协议》项下业务的同时,应当依据甲方不时提出的要求合法合规的收集、分析、提供完成《合作协议》项下业务或便于甲方产品改善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意见、经营信息、当地政策、竞品信息等。(8)乙方应维护甲方和客户的利益,以提升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与效能,严格按照甲方客户投诉处理管理机制,及时响应客户,高效的解决问题。如出现乙方原因导致的客户投诉并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承担甲方为处理客户投诉事项所垫付的一切费用等)。(9)乙方有义务和责任在甲方的要求下为客户提供移动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阿维塔移动服务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作业指导书》”)中的内容进行车辆、人员、工具的配备,甲方在得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并在满足《作业指导书》中相关的要求后,应为乙方的人员提供培训认证,并进行移动服务验收工作,通过验收后应给予移动服务的授权,乙方在获得授权后,应按甲方的服务流程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并且乙方可根据《作业指导书》中的规定获得甲方提供的移动服务政策补贴。(10)乙方应保证门店能够正常运营,甲乙双方的门店运营费用划分以《合作协议》附件为准。

  7、 违约责任: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未能按时向业主支付物业租金和/或物业租赁其他相关费用,导致门店无法正常运营的和/或导致业主向甲方主张支付物业租金及或物业租赁其他相关费用的;(2)乙方因自身经营问题导致无能力继续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事项的;(3)由于物业权属问题或业主没有同意《合作协议》约定事项,导致门店无法正常运营;(4)乙方与业主或相关方间的《租赁合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终止/解除,而乙方未能促成《合作协议》继续履行;(5)乙方破产或开始进入清算程序(但为乙方重组或合并之目的进行任何清算之情形除外);(6)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的保密信息泄露;(7)乙方违反其于《合作协议》条项下的义务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通知书后14日内仍未纠正该等违约或未对纠正违约做出适当安排的;(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门店转租、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或擅自将《合作协议》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或作为与他方合作的担保或投资;(9)合作门店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10)乙方违反《管理规范》中约定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扰乱市场秩序,风险预警条款等内容;(11)乙方或乙方员工作出损害甲方汽车产品、品牌、企业声誉等行为;(12)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片面、误导或非法的资料或信息;(13)按《合作协议》规定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各类政策,管理规范,商务文件,指导书,清算相关规则、依据、流程等文件中规定的乙方的违约行为;(14)其他违反《合作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的情况。

  8、 违约行为的处理:若乙方存在《合作协议》中任何一项或多项违约行为的,乙方确认并同意甲方有权选择按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予以处理:(1)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向业主支付乙方拖欠的租金及或物业费,甲方向业主支付后有权从保证金和/或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扣除;(2)为了使门店正常运营,甲方有权与业主协商直接承租物业事宜,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与业主就物业租赁事项签署解除/终止合同等),以便促成甲方与业主的合作就物业租赁事宜签署相关协议;(3)全额扣除《合作协议》项下的保证金;(4)甲方将不再支付《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已经支付的部分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若上述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6)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作协议》;(7)按《合作协议》规定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各类政策,管理规范,商务文件,指导书,清算相关规则、依据、流程等文件中规定的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违约责任。

  9、 其他:《合作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四、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融诚安为德获得授权的阿维塔中心为阿维塔(重庆)汽车在天津市授权设立的首家阿维塔中心。本次融诚安为德获得阿维塔中心的正式授权,为公司布局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 风险提示

  阿维塔中心作为独立业务实体,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及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阿维塔渠道合作伙伴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六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