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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142,319,833.35元,其中涉案合同金额人民币105,000,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00元,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34,319,833.35(暂算至2023年4月7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最终诉讼结果。公司已于2018年对本案涉诉账款的账面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如不能追回涉诉账款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现对本案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凤晴、张立志律师

  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

  (二) 本案基本情况

  2015年到2016年,原告与被告前后签订了《采购合同》共3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铝锭。原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未交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交货或退回货款。故原告起诉被告。

  (三)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3份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105,000,00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3份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人民币3,000,000.00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3份合同项下的逾期利息,其中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合计为人民币16,517,083.3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3年4月7日,逾期利息为人民币17,802,750.02元,利息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4,319,833.35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最终诉讼结果。公司已于2018年对本案涉诉账款的账面金额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金额人民币10,543.35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如不能追回涉诉账款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6日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7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773,866,874.67元,其中涉案合同金额人民币573,746,868.42元,违约金人民币49,316,291.6元,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50,803,714.65(暂算至2023年3月20日)。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判决,公司尚无法判断最终诉讼结果。公司已对本案涉诉账款的账面金额扣除抵押物外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金额随公司持有的抵押物金额变化,如不能追回涉诉账款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昊悦控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于近日开庭审理,现对本案情况予以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张立志、高凤培律师

  被告:昊悦控股有限公司

  (二) 本案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16年,原告与被告前后签订了《购销合同》《商票预付款合同》共18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锌锭或铝锭。原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但被告未足额交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交货或退回货款,故原告起诉被告。

  (三)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18份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573,746,868.42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18份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人民币49,316,291.6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18份合同项下的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150,803,714.65(暂算至2023年3月20日),其中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逾期利息合计为人民币70,524,574.6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3年3月20日,逾期利息为人民币80,279,139.99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件尚未判决,公司尚无法判断最终诉讼结果。公司已对本案涉诉账款的账面金额扣除抵押物外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金额随公司持有的抵押物金额变化,如不能追回涉诉账款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时详细列示了公司对本案涉诉账款计提减值和抵押物余额变动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公司与昊悦控股有限公司的的贸易业务中,由于公司已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支付预付货款,对方未交货,形成预付款项人民币57,431.48万元,于2017年从预付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转入时账龄1-2年;因诉讼事项涉及该公司形成其他应收款人民币1,102.13万元;合计人民币58,533.61万元。

  账面余额及抵押物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坏账准备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随着抵押物余额变动,公司分别于2020年度和2021年度计提减值人民币848.68万元和人民币1,980.16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和2022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和《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截至2021年底,昊悦控股有限公司抵押物余额约人民币9,931.97万元。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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