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3-024
债券代码:118024 债券简称:冠宇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原告已撤诉;案件二的一审已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一被告。
● 涉诉金额:案件一1,100万元;案件二3,018万元。
● 是否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东莞新能源、宁德新能源之间已有5个专利诉讼案件被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其中涉及的4个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全部无效。案件二的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所研发生产的产品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保护公司技术和产品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2022年7月8日,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送达的关于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新能源”)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宁德新能源称公司产品涉嫌侵犯其ZL201510564696.5专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2022年1月5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关于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新能源”)、宁德新能源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东莞新能源、宁德新能源称公司产品涉嫌侵犯其ZL201410782528.9专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一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裁定准许宁德新能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宁德新能源负担。
(二)案件二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东莞新能源、宁德新能源“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专利号:ZL201410782528.9)发明专利权的电芯产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东莞新能源、宁德新能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000元;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中的180,000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结果,公司应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东莞新能源和宁德新能源“一种电极片及含有该电极片的锂离子电池”(专利号:ZL201410782528.9)发明专利权的电芯产品。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裁定的效力持续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不服上述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州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东莞新能源、宁德新能源之间已有5个专利诉讼案件被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其中涉及的4个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全部无效。
(二)作为全球消费类聚合物软包锂离子电池主要供应商之一,公司每年在产品研发、工艺改进和设备改进等方面保持着高水平的研发投入,2022年研发费用达到7.7亿元,形成了丰富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通过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迭代升级,公司生产的产品型号极为丰富且市场竞争力强。被案件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制造、销售的产品2022年度销售收入占比远低于1%,相关产品的产能可以转为生产其他系列产品或新系列产品,满足市场对公司产品的需求,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案件二的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所研发生产的产品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上诉等措施切实保护公司技术和产品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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