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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3-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茂业中心C座2605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红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8,726,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28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8,726,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28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45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45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13%。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子凡律师、李子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8,725,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5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

  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8,725,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5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

  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8,725,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5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

  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8,725,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5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

  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8,725,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5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

  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8,725,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5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

  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8,725,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5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

  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关于制定<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68,725,8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反对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452,5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

  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子凡、李子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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