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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3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3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6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6日上午9:15至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2,867,16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4635%,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5,367,4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928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99,7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351%。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3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189,7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293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690,04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758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99,7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351%。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谢进宝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69,658,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2.0418%;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7.95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68,166,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1.8817%;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11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5%。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谢进宝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69,658,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2.0418%;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7.95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68,166,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1.8817%;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11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谢进宝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69,658,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2.0418%;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7.95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68,166,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1.8817%;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11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谢进宝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69,658,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2.0418%;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7.95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68,166,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1.8817%;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11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谢进宝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69,658,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2.0418%;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7.95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68,166,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1.8817%;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11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5%。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谢保军先生、谢晓博先生、谢保万先生、谢进宝先生均实施了回避表决。

  同意股份69,658,7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2.0418%;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7.95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0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68,166,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1.8817%;反对股份6,02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8.1177%;弃权股份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5%。

  本次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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