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19
股东张源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吉姆”)于2023年1月19日收到股东张源女士发来的《减持计划告知函》,张源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9,913,0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42%),张源女士计划自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2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97%。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2023年4月6日,公司收到张源女士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其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现将上述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止2023年4月5日,张源女士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间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张源女士于2022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实施情况暨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29),截至2023年3月27日,该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减持计划期间,张源女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466,4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54%。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张源女士的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关于张源女士的减持计划等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照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涉及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3、张源女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本公告日,张源女士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张源女士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证券代码:002621 证券简称:美吉姆 公告编号:2023-020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4月6日(星期四)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至2023年4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3号楼二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红英女士。
6、会议的通知: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2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4名(其中7名为关联股东,1名关联股东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248,219,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1883%。现场出席2名(1名关联股东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1名股东现场投票,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66,395,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2369%;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13名(其中7名为关联股东),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81,824,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51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其中4名为关联股东),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其中4名为关联股东),代表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2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4%。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许雪霏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8,219,5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王琰、王沈北、刘祎、叶慧玉、霍晓馨、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俊君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冯泽伟律师和许雪霏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7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3年3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23年3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6日(星期四)下午15:3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50号院A3号楼二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马红英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6日9:15至2023年4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3月29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其中1名为关联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3名(其中7名为关联股东)。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4名(其中7名为关联股东,1名关联股东现场出席并已通过网络方式投票,人数不重复计算),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48,219,5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88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9名(其中4名为关联股东),拥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兼总经理刘俊君、副总经理陈娟因故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48,219,5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关联股东王琰、王沈北、刘祎、叶慧玉、霍晓馨、天津迈格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俊君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冯泽伟
经办律师:许雪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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